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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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被继承人武某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均早已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亦无遗赠扶养协议,遗留数套拆迁回迁安置房以及百万银行存款。武甲、武乙、武丙三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 家庭成员曾口头约定,待逝者安葬满一年后再协商遗产分割事宜。约定期限届满,各方就房产归属、遗产分配矛盾激化,无法自行协商。武甲作为原告,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孙建军律师提起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核心目标是要求对被继承人名下遗产进行实体分割,拿到可执行判决,拿回属于自己的继承权益。
判决结果:被继承人名下全部银行存款,原告武甲按 30% 比例分得对应存款,直接取得货币类遗产。法院没有只出具份额判决书,直接将两套回迁安置房的全部权益判归原告武甲所有,实现房产实物确权,原告无需再另行起诉析产。剩余房产按照比例判归二被告所有;存在案外人争议的 1 套房屋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分割合法遗产的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仅涉第三方那套房屋被驳回。案件受理费由三名继承人按继承比例共同分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
03 法院判决
孙建军律师代理原告武甲提出: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武甲作为兄弟姐妹,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完整查清全部遗产范围,对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存款进行实体分割,不接受仅确认继承份额而不分割财产的处理方式;针对被告主张某套房屋已经出售给案外人的证据,逐项进行质证抗辩,请求法庭审慎甄别该套房屋是否应当纳入遗产分割;正视法律规定的多分情节,同时维护原告合法继承利益,力争让原告获得实实在在的财产分配结果。
本案代理律师孙建军:继承案件,不等于一定要争取绝对 “平分”,拿到实体财产才是原告的核心利益。
很多当事人陷入误区,打官司只盯着必须拿到三分之一的份额。但法律明确规定,特殊困难继承人应当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孙建军律师代理原告没有执着机械追求均分,而是调整诉讼策略,把诉讼重心放在实现实体分割上。即便份额有所调整,但帮助当事人直接取得两套完整房屋与对应存款,避免后续还要再次诉讼析产,最大限度落地当事人实际经济利益。 拆迁回迁房继承,查清遗产边界是原告胜诉的基础。 本案混杂拆迁转让、共有、疑似房屋对外交易多重事实。接受委托后,孙建军律师全面调取拆迁协议、安置材料、购房合同、银行流水,逐项固定哪些财产属于遗产;针对被告提出的 “房屋已经卖给案外人” 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协助法庭甄别遗产范围,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可继承财产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