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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徐宪杰代理法定继承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蔡某(1921年9月25日出生)与孙某(1925年4月7日出生)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蔡a、长子蔡1、次子蔡2、次女蔡c。孙某已于1979年2月27日先行去世,蔡某也已于2004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长女蔡a与暴某结婚后,生育子女暴e、暴f二人。蔡a于2010年去世,暴某于1983年去世,未留下遗嘱。蔡2与其前妻育有一女蔡x,后与王某结婚后又育有一女蔡n,蔡2于2017年去世,未留下遗嘱。蔡某去世后遗留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路x号院临5号房屋,该房屋于1982年修建。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蔡1、蔡c、暴e、暴f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1、蔡c、暴e、暴f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蔡某所遗留的北京市通州区xxx路x号院临5号房屋的相应份额;判令王某、蔡n、蔡x配合蔡1、蔡c、暴e、暴f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办理共有房屋产权登记证。


近日,针对蔡1、蔡c、暴e、暴f与王某、蔡n、蔡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x路x号院临5号房屋由蔡1、蔡c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由暴e、暴f各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由王某、蔡n、蔡x各继承十二之一的份额;蔡1、蔡c、暴e、暴f与王某、蔡n、蔡x互相协助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某、蔡n辩称,不同意蔡1、蔡c、暴e、暴f的诉讼请求,他们并没有赡养蔡某,再一点,他们也没有花钱买这个房子,都是王某和蔡2出资购买的。蔡x辩称,我要求参加继承,按照法律规定有我多少,我就继承多少。关于这间房,我印象中是折合了我爷爷的工龄,那时候太年轻,不太清楚钱是谁出的。

律师徐宪杰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涉案房屋,结合我方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档案材料可以认定该房屋属于蔡某的遗产,王某虽称其与蔡2有出资但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于遗产的分割,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房产份额,对此不持异议,对于王某称对老人多尽了赡养义务,但对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