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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案】管雅楠、王珊珊律师:法定继承纠纷案达成调解!

01 案件概述


秦福A、秦福B与被继承人秦福C是兄弟关系,父亲秦**(1968年3月去世)和母亲张**(1993年去世)婚后共生育了五个儿子,其中大儿子与二儿子均在年幼的时候夭折而亡,剩余三子分别是秦福A、秦福B、秦福C。秦福C于2021年4月因病在家去世,生前留有房屋一处,位于北京市**区*****小区69号楼*单元*层301,登记在个人名下。


秦福C去世前,一直是单身状态,未曾结婚、未收养过子女,在北京秦福A是其唯一的亲人,秦福A经常探望、照顾秦福C,秦福C去世前未曾留有遗嘱,秦福A作为秦福C的弟弟,在其去世前一直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均是秦福A支付,对秦福C尽了主要扶助义务,秦福A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秦福C名下的遗产。


后因房产继承与秦福B发生纠纷,秦福A为了维权,委托律师管雅楠、王珊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秦福C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小区69号楼*单元*层301室的房产由秦福A继承;秦福C名下账户和医保存折内的本金余额及利息由秦福A继承。




近日,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登记在秦福C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小区69号楼*单元*层301室的房产由秦福A继承;登记在秦福C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和医保存折内的本金余额及利息由秦福A继承。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03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律师管雅楠、王珊珊明确诉讼人的诉辩主张,证据链清晰,理由充分,为当事人获得理应继承的房产。


本案最终在法官和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秦福C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小区69号楼*单元*层301室的房产由秦福A继承;登记在秦福C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和医保存折内的本金余额及利息由秦福A继承。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王珊珊提醒大家:调解的目的是要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房产继承中,有的法定继承人之所以不平衡,主要存在几种情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他继承人未尽义务或尽义务少;被继承人生前曾说过房产给某个继承人,但又没有书写遗嘱进行确定;被继承人生前写有遗嘱,但其他继承人认为被继承人偏心或遗嘱并不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针对不同情况,作为律师,最终都能从继承法的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拿出大家都妥协的方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