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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虽未尽赡养义务,也应继承遗产,律师葛秀全代理继承纠纷案胜诉!我方当事人分得京牌车辆及百万元遗产

01  案件概述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刘某甲,二人于1976年离婚。1984年11月又与苏某结婚,育有一子刘某乙,于1999年6月25日离婚。2005年4月29日,又与付某结婚,于2020年4月22日离婚。2021年10月12日,又与班某结婚。于2023年1月28日死亡。

2001年1月8日,刘某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丰台区某18号楼1302号房屋。2003年9月17日,该房屋登记至刘某名下。2021年10月26日,刘某、班某提交夫妻间房屋转移申请,将1032号房屋登记为刘某、班某共同共有。刘某去世后,为依法分配刘某财产,刘某乙委托律师葛秀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继承刘某1032号房产;继承刘某名下存款以及车辆。

近日,针对刘某乙与刘某甲、班某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班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18号楼3层1单元1032号房屋归班某、刘某乙、刘某甲继承所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班某占67%份额、刘某乙、刘某甲各占16.5%份额,班某、刘某乙、刘某甲互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名下京N9FK**的宝马牌小轿车由刘某乙继承所有,刘某乙给付班某折价款34000元,班某、刘某甲协助刘某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小轿车变更登记至刘某乙名下;刘某名下北京银行卡尾号为0902账户余额、6458账户余额由班某继承;刘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为5139的账户余额由班某继承;刘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6843的账户余额由班某继承;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某乙1495330元,给付刘某甲149533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刘某甲辩称,刘某没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班某在刘某去世后将遗产全部取走,其中银行存款全部转移多达316 万多,有隐匿遗产的情形,对遗产应该少分。关于车辆,刘某甲同意刘某乙继承,刘某甲将自己继承的小轿车份额赠与刘某乙。对于房产和存款,要求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对班某少分。

班某辩称,在刘某去世之时,不知道刘某有俩儿子。如果刘某乙和刘某甲是继承人,房产是班某和刘某的共同财产,应该将班某的份额分出来之后,剩余作为遗产分割。关于刘某去世后,班某及女儿胡某为刘某办理后事花费22030元,班某女儿为刘某的宝马小轿车支出维修费4626 元,刘某去世后花费保险费4575.18元以及因生前欠付物业费及停车费,班某共为其偿还19400元,上述款项应该在遗产中扣除。另班某在刘某生前履行了照顾义务,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及治疗费均由班某和女儿胡某支付,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多分遗产的情况,刘某乙及刘某甲在刘某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在其生病后没有进行过探望。刘某乙在刘某去世当天还作出抢走死亡证明、转移尸体及大声喧闹的行为,导致刘某骨灰无法取出,至今无法安置。故刘某乙、刘某甲属于有扶养能力拒不履行,对于遗产应该少分或不分。

关于涉案房屋,一半是班某的,剩余一半作为遗产,要求在法定继承基础上多分;关于车辆,要求由班某继承;关于存款,在法定继承基础上,将班某的部分扣除,再按照法定继承,班某作为履行照顾义务的人员,应该多分。班某和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询问刘某,刘某多次说自己没有子女,在生活期间也没有看见过刘某甲和刘某乙,更不用说尽过照顾和探望义务。刘某乙及刘某甲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律师葛秀全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刘某死亡后,班某作为刘某的配偶、刘某乙和刘某甲作为刘某的儿子,均有权利继承遗产。当事人均未提交刘某的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刘某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刘某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对于刘某的遗产由班某继承34%、由刘某乙、刘某甲各继承33%。

刘某的遗产包括1032号房屋、京N9FK**的宝马牌小轿车、刘某名下银行卡存款余额以及在刘某死亡后班某取出的款项部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1032号房屋登记在刘某、班某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班某所有,另一半是刘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因此,认定1032号房屋由班某、刘某乙、刘某甲共同继承所有,班某享有67%份额、刘某乙、刘某甲各享有16.5%份额。

关于京N9FK**的宝马牌小轿车的处理,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判令京N9FK**的宝马牌小轿车归刘某乙所有,刘某乙给付班某折价款34 000元。关于刘某的银行存款部分,其中班某取出款项亦应作为刘某的财产处理,其中班某提出尾号为0902账户中2779.91元、尾号为0733账户中5万元是刘某与班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予以采信。由此,可以计算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余额以及班某取出款项共计4 580 023.78元,减去刘某与班某夫妻共同财产2779.91元、5万元的一半,刘某的遗产共计为4553633.825元。刘某的部分银行存款已经由班某取出,从便利执行的角度,应判令刘某银行账户余额由班某继承,班某再按照刘某乙、刘某甲继承比例分别给付二人1495330元。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葛秀全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葛秀全提醒大家:被继承人去世后,若没有遗嘱,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需要提醒的是,为了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建议被继承人及时订立遗嘱,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