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继承纠纷】父亲遗嘱有效,母子间房屋买卖合同亦有效,律师张锋代理确认合同无效、遗嘱继承纠纷案驳回对方诉请,支持我方房屋所有权

01 案件概述



马某与李某共育3子女,长女小虹、次子小阳、儿子小彤。夫妻二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两套,分别登记在李某和马某名下。李某于2020年9月25日病逝,其生前并未立遗嘱(后整理东西时发现持有“李某”的遗嘱)。2021年11月18日,小阳与马某将登记在马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过户给小阳。小虹、小彤对此不同意,认为小阳、马某明知小虹、小彤对涉案房屋有继承份额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无权处分属于李某涉案房屋部分的遗产,为此将马某、小阳告上法庭。马某、小阳认为涉案合同属于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马某转让房产属于有权处分,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小阳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张锋随机应诉,请求法院驳回小虹、小彤的诉请。


近日,针对小虹、小彤与马某、小阳确认合同无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虹、小彤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03 法院判决



律师张锋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李某、马某与小虹、小阳、小彤系父母、子女关系,李某死亡后,马某、小虹、小阳、小彤作为配偶及子女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某留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办理遗产继承。案涉房屋虽系马某单位分配、出售并以个人名义取得产权,但均发生于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因马某于李某死亡后将案涉房屋出售予小阳并产权过记至小阳名下,引发双方当事人纠纷。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于案涉房屋上的权利存在争议,小虹、小彤主张于案涉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并以马某与小阳恶意串通侵犯其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等,马某、小阳则持有李某遗嘱主张马某遗嘱继承李某的遗产部分,主张马某有权处分案涉房屋。

其中小虹、小彤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遗嘱经鉴定中心,结论为全文与样本相同,笔迹是同一人书写,证明该遗嘱真实。同时鉴定中心应申请就小虹、小彤异议出庭接受了质询。经质证,小虹、小彤主要以鉴定程序不符合规范为由,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能就此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小虹、小彤另就小阳所述发现遗嘱之事实不予认可并对遗嘱内容提出异议,质疑马某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相关事实及主张未得到马某、小阳的认可,小阳提供证人证言所述称事实与小阳述称事实一致,小虹、小彤对此未提供相应反证。遗嘱内容虽未明确案涉房屋信息,但案涉房屋产权取得时间在先,且在李某可处分财产的范围之内,不影响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

关于小虹、小彤以买卖事实与情况说明内容、形成时间及所谓李某生前意思表示相矛盾一节,马某、小阳以遗嘱后发现事实进行解释,小虹、小彤亦未就此主张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不影响对马某于案涉房屋权利的认定。上述遗嘱可作为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依据,马某有权依该遗嘱继承案涉房屋中属于李某遗产的部分,案涉房屋就由马某继承所有。相应地,马某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其将案涉房屋出售予小阳,为有权处分。故小虹、小彤以马某、小阳恶意串通、无权处分案涉房屋为由,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等,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张锋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