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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老人去世后留下遗嘱,应按遗嘱确认安置房归属,律师葛秀全代理继承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张某贵与庞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子女,分别是张某义、张某香、张某芝及张某友,张某贵于1989年5月1日去世,庞某于2020年1月18日去世,张某友于2022年8月23日去世。张某友配偶为范某,二人育有一女张某。

2015年10月15日,北京某房地产与庞某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载明北京丰台区某村121号房屋(简称:121号院)被腾退。后庞某又签署《某项目回迁安置房选房号》。2023年1月11日,张某代庞某签署《安置房选房确认单》,载明本次选房地址为E18地块3号楼*单元***号。庞某去世后,该房屋应由张某继承,但其他人不同意,为此产生纠纷。张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葛秀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张某继承。


近日,针对张某与张某芝、张某义、张某香、范某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庞某与某房地产就某村X号院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中涉及的拆迁安置房屋对应的E18地块3号楼*单元***号房屋项下权利义务由张某继承。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张某义答辩称,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庞某留有遗嘱。张某香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调解协议书一人一份,不认可庞某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2004年庞某、张某义、张某友书写的字条,庞某十年前就分割家中的房产不符合常理,签字也不应系其本人所签。

张某芝辩称,暂时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因张某提交的材料内容、形式无法看清,包括拆迁利益如何分配、补偿标准均不清楚,需要看清材料后才能确认。范某辩称,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葛秀全认为,遗产系公民去世时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庞某的继承人为张某香、张某义、张某芝、范某、张某。关于本案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庞某于2013年11月7日所立遗嘱由律师代书,有其他三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了具体日期,该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后又于2019年3月1日自书遗嘱一份,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关于遗嘱内容,因张某贵于1989年5月1日去世,庞某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其中载明应安置人口为庞某1人,故该腾退协议所涉腾退利益应系庞某的个人财产,庞某有权处置121号院拆迁安置所得。

庞某2019年所立遗嘱内容与2013年所立遗嘱的内容并不冲突,因X号院在2015年进行拆迁,2019年遗嘱系对拆迁利益进行补充,故两份遗嘱均属于合法有效。此外,涉案各继承人在2014年5月21日签署的《村民家庭矛盾调解协议书》中,亦对院内房屋归属、庞某赡养问题与拆迁款给付达成了协商一致意见并按协议履行了钱款支付义务。故《腾退补偿协议书》项下拆迁安置房屋应依据遗嘱,由张某友继承,张某友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张某及范某继承。依据《安置房选房确认单》载明,121号院对应的拆迁安置房屋为E18地块3号楼*单元***号,对此予以确认,范某同意其继承份额由张某继承,故对此不持异议,现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故应认定该房屋项下权利义务均由张某继承。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葛秀全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葛秀全提醒大家:遗产系公民去世时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