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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继承公证被撤销,姐姐继承同母异父弟弟的房产折价150万元,管雅楠律师代理法定继承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全Y与刘Y系再婚关系,刘Y婚前育有一女,即原告全某M。全Y与刘Y婚后共生育两子,分别为被告全某L和被继承人全H某,全某M与全某L、全H某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关系。

    被继承人全H某,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在世,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全H某生前一直未婚,无子女,亦未收养过子女,父亲全Y于 1998 年 12 月 1 日去世,母亲刘Y于 2007 年 10 月 21 日去世,均先于其去世。原告全某M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对全H某名下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然而全某L在全某M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作为全H某唯一继承人身份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向北京市AF公证处申请法定继承公证,后全某L依据公证书向朝阳区不动产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领取了被继承人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全某M认为自己作为被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全H某的遗产,故委托管雅楠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原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等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近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继承人全H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 9 号楼 20 层 2005 号的房屋由被告全某L继承所有;二、被告全某L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全某M房屋折价款 150 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3  法院判决

被告全某L辩称:1、全某M与全H某并非姐弟关系,其无权主张继承全H某任何遗产。全某M提供了派出所的一份证明,其中记载了 1960 年户籍信息,显示全某M系刘Y之女。但在全H某去世后,全某L在办理公证事宜时,派出所也开具证明,显示 1982 年户籍信息为刘Y名下二子,即全H某、全某L。故全某M不是家庭成员,也不应当参与遗产分配,这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符合全H某的意愿。

    管律师认为,全Y与刘Y系夫妻关系,全Y于 1998 年 12 月死亡,刘Y于 2007 年 10 月死亡。双方之子全H某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死亡,全H某生前未婚、无子女。2021 年 11 月 29 日,北京市公安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证明信,其中载明:刘Y户口在东城区八条****号,经查 1960 年 9 月 1 日人口登记卡片,显示刘Y之夫全Y、之子全H某、全某L、之女全某M。

    当年全Y与刘Y系再婚,全某M系刘Y的女儿,在全某M几个月大时,刘Y与全某M到东城区*****号居住,刘Y与全Y再婚后生育全H某、全某L,全H某的档案记录社会关系一栏中填写“姐姐全某M”, 故全某M是全H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全某M向北京市AF公证处申请复查,北京市AF公证处经过实地核实后,撤销公证决定书,上述公证书自始无效。

     另查,全H某生前购买 2005 号房屋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建筑面积 44.3 平方米。经全某M申请,本院委托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的市场价值为 357.56 万元。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根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全某M、全某L、全H某系兄弟姐妹关系,全H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在全H某死亡后,全H某的遗产应由全某M、全某L继承。全某L主张全某M不属于继承人的意见,法院不应采纳。最终法院认同管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提醒大家:同母异父的姐弟之间能彼此继承遗产,属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