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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案】离婚+拆迁,管雅楠律师代理分家析产案,助我方当事人母女获得安置房所有权和租房补贴6万元

01  案件概述

邓某M(已去世)与被告刘某C系夫妻关系,被告邓某B与邓某M(已去世)、刘某C分别系父子、母子关系,原告杜某T与被告邓某B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分别为长女邓某J,次女邓某X。2007 年下半年,三河市YJ开发区NCK村进行第一次征地拆迁,邓某M(已去世)作为被拆迁人,原、被告共同作为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与四季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依据NCK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原、被告作为此次拆迁的安置人,每人享有3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后邓某M(已去世)作为被拆迁人使用了全部安置指标签订了购房协议,共被安置了两套房屋,分别位于河北省YJ镇TYC小区5-4-2503(房屋面积约78平方米)和TYC小区 5-3-2304(房屋面积约110平方米),现房屋均登记在邓某M(已去世)名下。

      2017年,NCK村又进行了二次拆迁,三原告与被告邓某B再次作为被安置人进行二次拆迁安置,每人亦享有3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被告邓某B与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优惠购房协议书,购买了两套房屋,分别为TYC五期81号楼1单元1305和81号楼2单元501。2021年4月份,被告邓某B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杜某T离婚,2021年10月1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做出(2021)冀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杜某T与被告邓某B离婚,婚生女邓某J、邓某X由原告杜某T抚养,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次拆迁安置所分的回迁房两套均登记在被告邓某B父亲邓某M(已去世)名下,回迁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若在本案中处理该房屋权属,很有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拆迁安置利益未予处理。后被告邓某B不服一审判决内容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告邓某B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认为,根据回迁安置政策和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原告作为YJ开发区NCK村村民,是拆迁腾退时的被安置人口,按照拆迁政策享有每人3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购房指标。原、被告因本次拆迁腾退购买的2套定向安置房屋,5人的购房指标被混合使用,原、被告各方对所购2套回迁房共同享有财产权益。现原告杜某T与被告邓某B也已离婚,原告和被告共同居住使用房屋存在现实障碍,且此前各方未就安置房屋进行内部分配,现各方就涉案安置房屋的权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和律师的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如TYC五期81楼1单元1305号房屋和TYC五期81楼2单元501号房屋于2024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交付手续,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所有。在实际交付时房屋总面积多于140㎡的部分,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自行补交房屋价差款;如交付时房屋总面积低于140㎡,退还的差价款归被告邓某B、刘某C、邓某L、邓L所有。位于三河市YJ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TYC5-4-2503 房屋和TYC5-3-2304房屋归被告刘某C所有。

二、如TYC五期81楼1单元1305号房屋和TYC五期81楼2单元501号房屋于2024年4月30日前未办理交付手续,则位于三河市YJ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TYC5-4-2503 房屋归杜某T、邓某J所有,被告邓某B、刘某C、邓某L、邓L于2024年5月31日前协助原告杜某T、邓某J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TYC五期81楼1单元1305号房屋归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所有,被告邓某B、刘某C将该房屋认购手续交付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在上述1305号房屋实际交付时房屋总面积多于70㎡的部分,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自行补交房屋价差款;如交付时房屋总面积低于70㎡,退还的差价款归被告邓某B、刘某C、邓某L、邓L所有。TYC5-3-2304房屋和TYC五期81楼2单元501号房屋归被告刘某C所有。

三、被告邓某B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租房补贴款60000元,如按第一项履行,被告邓某B于房屋交付当日给付;如按第二项履行,则于被告邓某B、刘某C、邓某L、邓L协助原告杜某T、邓某J办理三河市YJ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TYC5-5-4-2503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给付。四、原被告双方对家庭财产无其他争议。


02  达成调解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提醒大家:离婚时的回迁房和拆迁款如何进行分割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拆迁补偿款和回迁房或者后期使用拆迁得到的费用购买的房屋,本身都是从原始房屋转化而来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分析原始房屋的财产性质并结合拆迁协议进行判断。

     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是以户口为基准(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均在该户口所在地)进行补偿或者该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包含夫妻双方和子女,那么就应当认为拆迁补偿安置是按照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标准进行的,那么就需要对相应的财产进行分割,分割的数额具体还要看原始房产中关联的份额以及拆迁协议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