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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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当事人林先生(化名)系互联网企业高级工程师。2024年5月,林先生骑行电动车正常通行期间,遭遇涉案轿车违规掉头撞击,造成多处身体损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较重,需长期休养治疗。
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林先生依法认定工伤,享有六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一审阶段,法院依法支持了林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多项损失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上诉主张为撤销本案121214.66元误工费赔偿,认为当事人已领取停工留薪工资,不存在实际误工损失,且年终奖损失与事故无直接关联,不应予以赔付。
本案二审终审结案,保险公司上诉全部败诉,需足额赔付当事人各项损失,涵盖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含年终奖损失在内的误工费121214.66元,案件鉴定费由肇事方承担。管雅楠律师成功守住一审胜诉成果,为当事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审应予维持。
03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上诉意见:其一,误工费以受害人实际收入减少为赔付前提,本案当事人事故后正常领取停工留薪工资,收入并未减少,一审判决支持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二,员工年终奖受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等多重因素影响,当事人无法举证年终奖损失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一审法院酌定2.5万元年终奖损失存在裁判错误。
管雅楠律师答辩意见:首先,工伤停工留薪待遇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完全不同,法律并未禁止两项赔偿兼得,停工留薪工资不能抵扣侵权方应承担的误工费赔偿责任。其次,当事人因涉案事故连续半年无法正常履职,客观上导致年度绩效考核降级、工作产出缺失,是年终奖缩水的直接核心原因,损失因果关系明确。最后,一审法院结合司法鉴定三期结论、完整就医记录及实际误工时长核定损失,裁判依据充分、裁量结果公允。
二审法院审理后,全盘采纳管雅楠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案件核心争议作出明确认定:1、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相互独立,当事人依法取得的停工留薪工资属于工伤保障待遇,不能抵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项下的误工费赔偿;2、当事人因事故长期停工休养,客观上造成工作停滞、绩效受损,对年度年终奖发放存在直接影响,一审法院结合案情酌定2.5万元年终奖损失,并无不当;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采信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本案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工伤竞合疑难案件,也是保险拒赔的高发情形。司法实践中,多数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领取工伤停工留薪工资后,便无法主张误工费,进而放弃大额合法赔偿。
对此,管雅楠律师表示:工伤停工留薪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社会保障权益,而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益,二者性质不同、互不冲突,依法可以同时主张。尤其对于高薪职场人群,交通事故导致的长期误工,会直接引发绩效降级、年终奖缩减等隐性损失,该部分损失均可依法举证主张赔偿。
在交通事故纠纷、保险拒赔、工伤与侵权竞合案件中,保险公司常利用法律认知差缩减赔付金额。当事人遭遇此类纠纷,应固定完整证据,依托专业律师应诉维权,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