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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申请案】刘松、刘彦茹律师: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获得法院支持!

01 案件概述


孙女士居住北京市XX区,无业。1951年与韩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某。韩某出生后被父母送至XX孤儿院寄养。之后,韩先生将韩某送至XX省由奶奶抚养。70年代,韩某找到母亲孙女士后,与其共同居住XX省。随后父亲韩先生去世。


现孙女士只能依靠轮椅出行,已耳聋,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无法正常言语、不能以肢体运动做出任何意思表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且记忆力、智力损害严重,更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也不能行驶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丧失了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


韩某委托律师刘彦茹、刘松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孙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近日,针对韩某申请孙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孙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韩某提交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意见为“检验结果支持孙女士是韩某生物学母亲”。


根据韩某的申请,律师刘松、刘彦茹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孙女士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孙女士目前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鉴定意见,孙女士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韩某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确认。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刘松、刘彦茹的意见,判决孙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松、刘彦茹提醒大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许多老年人因患病造成身体、精神状态不能亲自处理相关民事行为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


老年人保障权益必须通过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鉴定人,由监护人来代替他们行使权利、保障他们的利益,最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理想生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