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人身损害侵权案】律师刘彦茹、刘勇民代理侵权责任纠纷案!帮当事人获得26万余元赔偿!

01  案件概述


2021年2月9日下午3时许,史x在北京L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处的滑雪场滑雪。潘x从滑雪道始端呈S型线路极速向下滑行,在前半个S型路线滑行完毕时,其随时以转弯幅度更大的滑行方式向右侧方接近横向滑行数几十米,届时史x沿直线向下滑行,此时二人的左右、前后直线距离均在10米左右。潘x瞬间向左横向急转弯,与之前的滑行方向完全相反,史x根本无法对其极速变更路线作出应急反应,随即潘x撞向史x,导致史x当场摔倒。事发后,史x被诊断为胫骨干骨折(左侧)、腓骨远端骨折(左侧)、胫骨远端骨骺损伤(左侧)。潘x自认高水平的滑雪者,应当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负担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主体,潘x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史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L公司作出滑雪场管理者,未对潘x的滑行行为作出禁止或者警示滑雪者在急转弯过程中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史x委托律师刘勇民、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潘x赔偿史x医疗费66724.48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63036元、护理费21341元、营养费5250元、鉴定费3150元,以上共计272054.48元;L公司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近日,针对史x与潘x、L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潘x赔偿史x医疗费66172.0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1630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6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62161.08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潘x辩称,不同意史x的诉讼请求。史x在中级雪道采取危险的滑行方式是事发的根本原因,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由史x承担责任。史x是未成年人,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监护人未在场,监护人负有一定责任。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事发后积极救助史x,已尽到合理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L公司辩称,潘x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有预见能力,应当为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我司合法取得运营资质,有高危活动许可证,设置了警示标志,陈设滑雪者行为准则等规定;事发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在医务室进行初步检查并协助家属拨打急救电话,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刘彦茹、刘勇民指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现场监控录像,纵观整个过程,史x受伤的原因系潘x在滑行中突然横向转弯后撞击史x滑雪板后部所致。潘x作为滑雪者未能根据自身的滑雪水平、雪道状况,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导致史x受伤,其对史x的损害负全部责任。事发时,史x使用双板呈直线向下正常滑行,其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判断L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之标准,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L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具备运营高危活动的资质,在雪场显著位置设置了针对滑雪安全的警示牌,雪场配有巡逻及救援人员,史x受伤后,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史x送至雪场医务室进行基本救治。L公司警示牌中提醒滑雪者滑雪时必须佩戴头盔等相关护具,但对进入雪道滑雪者佩戴护具情况并未严格审查,存在管理疏漏之处,鉴于史x受伤部位为胫、腓骨,二者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具体到本案,L公司已经尽到了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补充责任。

就史x的医疗费,依照史x提供的票据金额计算,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新冠检测产生费用计入护理费;就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合理,予以认定;就护理费,因其未提交护理人实际误工损失证明,结合鉴定意见,参照一般护工标准,酌情认定;就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及就诊情况酌定;就交通费依据受伤年龄、伤情及实际就诊情况酌定。经核实,史x的损失为;医疗费66172.0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 元、残疾赔偿金1630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6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 500元,以上共计262161.08元。史x另支付鉴定费3150元。综上所述,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勇民、刘彦茹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刘勇民提醒大家:如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遇到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