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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公司注销,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补偿金,股东需承担责任,律师刘竑岌、查嫣媛代理劳动争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8年4月王先生入职TH(北京)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H北京公司),担任设计主管职位。TH北京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秦先生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2019年4月4日,王先生在单位加完班后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北京房山区某某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3月24日,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王先生已达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同年6月14日,王先生开始享受工伤待遇。但工伤待遇水平与自己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水平不符。9月30日,TH北京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王先生认为,秦先生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注销公司,并违法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王先生与秦先生沟通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师刘竑岌、查嫣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先生支付王先生劳动合同赔偿金。


近日,针对王先生与秦先生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秦先生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035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3  法院判决



秦先生答辩称,王先生与TH北京公司、某某公司经协商一致,由某某公司承接王先生的工伤保险等事宜,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答辩人无需向王先生支付任何的费用。王先生所主张的违法解除事实不存在。律师刘竑岌、查嫣媛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秦先生作为TH北京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存在或有债务情况下将TH北京公司注销,未依法清算,且庭审中秦先生认可其系TH北京公司注销前唯一股东,应就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由秦先生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TH北京公司的相关责任。

王先生主张其与TH北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因该公司注销。秦先生主张王某与TH北京公司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及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律师刘竑岌、查嫣媛认为,结合协议书之内容,双方仅就承接工伤保险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未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约定。该协议书签订于TH北京公司已完成核准注销程序之后。故针对秦先生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综上,鉴于TH北京公司已进行注销,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秦先生应支付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王某的月工资标准,其所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其所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为18010元。故经核算,秦先生应支付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35元。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竑岌、查嫣媛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竑岌、查嫣媛提醒大家: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