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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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系王某静之父,原告付某青系王某静之母。王某静与王某某婚生之子王某浩于二人离婚后由王某静抚养。王某静于2024年7月20日前往被告桔梗公司工作地点途中,在S206线622km+19m处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当场身亡。根据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段某月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冯某福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冯某福车辆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强制险。王某静的去世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原告委托瀛台律师翟改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
近日,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段某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丧葬费39060.7元、死亡赔偿金6814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2496元,合计1023020.7元,扣除被告段某月垫付20000元,应支付1003020.7元;二、被告冯某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原告丧葬费13950.25元、死亡赔偿金2433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8034元,合计365364.25元,扣除被告冯某福垫付20000元,应支付345364.25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03 法院判决
被告段某月答辩称:事故发生后我给了王某静家属丧葬费20000元。我驾驶电动三轮车过隧道时看到上下都有车就多停了一会,我看上下都没有车,打开了转向灯,刚要转弯,一个摩托车就撞上我了,这个事故发生主要怪我,我不转弯就不会发生事故,我认可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但我没有赔偿能力。
被告冯某福答辩称:1.被告段某月涉嫌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民交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规定,应中止诉讼;2.诉讼请求1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不认可;3.被告段某月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175条规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4.冯某福是基于朋友关系以私家车无偿搭载被害人王某静,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营运行为,双方之间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1217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本案经交警认定被告段某月对事故起作用较大负主责,被告冯某福付事故次责,可见本案事故主要由被告段某月行为引起,被告冯某福对本案损害结果无重大过失,应依法减轻被告冯某福的赔偿责任;5.事故发生后我通过交警队已向原告家属垫付20000元。
被告桔梗公司答辩称:本案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被告冯某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死者王某静为本车乘坐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死者不属于本车第三者人员,所以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原告作为王某静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赔偿。本案处理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与段某月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不冲突,可以先行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静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赔偿主体应如何确定?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翟改英律师认为,关于王某静交通事故死亡损失赔偿主体争议焦点评议如下:本案交通事故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当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法院认定:被告段某月、冯某福系事故直接侵权人,应按过错程度担责。段某月负事故主责,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尚不属于强制投保交强险的范围,故其应按70%责任比例担责。被告冯某福无偿搭载王某静同行,已构成好意同乘,依法应适当减轻被告冯某福的赔偿责任,考虑王某静亦存在未佩戴头盔的过错,冯某福应按25%比例赔偿本案损失。三原告主张王某静系被告桔梗公司员工,应获得共因工伤(亡)赔偿,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桔梗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保险公司为被告冯某福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本次事故无本车三者险应担责的情形,故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亦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争议焦点评议如下:根据本案案情、原告诉讼请求、内蒙古自治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对以下合理损失予以认定:丧葬费55801元(未扣除已赔偿金额)、死亡赔偿金973520元。对三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王某静对王某浩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故王某浩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原告王某、付某青系王某静父母,综合考虑二原告的年龄、生活来源及健康情况,本院认为王某静系王某、付某青的抚养人之一,酌定应按70%系数支持王某、付某青被扶养人生活费,综上,根据各原告抚养义务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本院共计对432137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对于驾驶人而言,好意同乘是一种友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交通安全和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驾驶过程中,应始终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的运行状态。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虽可能因好意同乘减轻责任,但仍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乘车人来说,要明确好意同乘存在一定风险。即使是免费搭乘,也不能完全将自身安全寄托于驾驶人,在乘车时也应戴好头盔或系好安全带等,做好自我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