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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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1 年 8 月 23 日晚,原告张某接受河南RC奥城置业有限公司宴请,周某海、王某林等人作陪,饭桌上多有劝酒行为。酒后众人去往KTV 唱歌消费。因疫情管控原因,陈某昆从安全通道将上述人等带入他她 KTV 包厢。原告及倪某华、张某、周某海、王某林等人在 KTV 中饮酒唱歌至深夜,原告张某在 KTV 包厢中入睡,其他人陆续离开并未尽到照顾义务。原告夜间醒来后欲出 KTV,但因醉酒等原因,不慎从楼上跌下摔成重伤,后被送入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住院后花费巨额手术费、治疗费,多次和被告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故委托瀛台律师吕圣纪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354752.72 元;被告王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前述各项费用 19691 元、被告周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前述各项费用 23691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03 法院判决
KTV他她公司辩称:在 2020 年 9 月 10 日已将案涉KTV转让给魏某,他她公司跟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他她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原告对他她时代的诉讼请求。
魏某辩称原告受伤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是其主动跳楼造成,原告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跳楼必然会导致受伤后果,原告受伤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周某海未到庭未答辩。被告王某林、倪某华共同辩称,第一,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倪某华、王某林并非融创员工。倪某华没有组织堂食,当时倪某华、王某林在一起开会,开完会去项目食堂吃饭,张某是自己过来的,不存在组织吃饭一事,当时倪某华、王某林基本上每周开会都在一起,一般都是周某海先垫付,吃完饭隔天大家饭钱平摊,不存在谁请谁吃饭的问题;张某起诉状所述天津ZS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不是当时开会所在项目的施工方,项目上吃饭是张某自行前往。倪某华、王某林没有请客的主观意图,与张某也没有业务关系。第二,张某掉落受伤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和倪某华、王某林没有关系。两人走的时候还有周某海、刘某玲等很多人。事发窗户的设计正常人清醒状态下都不容易从窗户跌落,事发街边视频显示其自己跳一楼商户灯箱后再次跳下,不符合醉酒后坠楼的特征。综上所述,倪某华、王某林对张某受伤一事不承担责任,应驳回对两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魏某辩称,虽然案涉 KTV 系被告魏某在经营,但原告受伤的地方不在该 KTV 之内,原告是在离开 KTV 后跳楼受伤,与被告魏某经营的 KTV 没有关系,且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自行承担跳楼的后果。被告魏某经营的 KTV 位于二楼,从原告受伤躺在地上的位置看,该位置之上 KTV 并没有对外的窗户,故原告不可能是从二楼 KTV 跳楼受伤,原告受伤魏某没有过错。
原告受伤后,原告家属多次到魏某经营的 KTV 闹事,魏某为维持经营,先行为原告垫付 15 万元,双方约定魏某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吕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同饮者,应尽到互相关照、扶助的义务,但三人与张某共同违反公共政策不予劝诫,未尽到充分关照义务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与张某受伤事故均有一定间接关系,三人之间就组织者、劝酒等均未充分举证,故认定三人责任均等。魏某作为 KTV 的经营者,违规开业,在灯光不足、通道复杂的情况下未能提供便利的交通指引,在醉酒人员离开包厢外出情况下无服务人员陪同引导,在未确定张某安全的情况下锁门打烊,对张某伤害事故应负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涉伤害事故张某自负 70%的责任,魏某负担 25.5%的责任,倪某华负担 1.5%的责任,王某林负担1.5%的责任、周某海负担 1.5%的责任。被 告 魏 某 应 赔 偿 原 告 张 某 的 数 额 为 1979422.44 元 ×25.5%-150000 元=354752.72 元;被告倪某华、王某林、周某海各自应赔偿原告张某的数额为 1979422.44 元×1.5%=29691 元。
倪某华赔偿数额超过本案认定的应赔偿数额,本次不再承担责任。被告王某林本次应赔偿张某的数额为 29691 元-10000 元=19691元;被告周某海本次应赔偿张涛的数额为 29691 元 -6000 元=23691 元。
本案代理律师吕圣纪提醒大家:依据《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侵权责任认定中,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在酒局场景中,这意味着同饮者若要承担责任,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