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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工作15年遭解除劳动合同,吕圣纪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裁定支付我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01  案件概述

周某林2008年4月10日入职AMK北京分公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2013年12月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后岗位和薪酬经多次调整,2023年3月起月工资调整为12306元,工作期间对工作认真负责,客户和公司考核均为满分,2023年7月公司以工程没有项目为由,强制调岗降薪,并被迫签署调岗文件后,拒绝安排工作,周某林只能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到公司办公场所拍照打卡上下班,公司2023年10月13日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安排休年休假。故周某林委托瀛台律所吕圣纪律师要求AMK北京分公司:1.支付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工资9052.69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9808元;3.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9680元。

近日,北京市某仲裁委做出裁决:一、AMK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周某林二O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至二O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期间生活费二千一百三十三元三角;二、AMK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周某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十八万九千八百零八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3  法院判决

AMK北京分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工资,对应期间周某林未实际提供劳动;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周某林存在多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周某林属于经理岗位,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仲裁时效,2021年的年休假已休完,2022年因疫情停工期间应折抵年休假,具体停工期间需核实。

     吕圣纪律师认为,双方对周某林入职时间、劳动合同解除前周某林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AMK北京分公司2023年10月13日与周某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周某林的月平均工资为12306元均无异议,应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而在2023年7月7日及7月25日的两份员工违纪通知单中所载的违纪情形虽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但AMK北京分公司并未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而是均给予了“警告”处分,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AMK北京分公司对员工的同一违纪行为不应重新适用处罚程度较重的处分决定;由于AMK北京分公司主张周某林存在旷工依据不足,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林存在拒不服从管理层决定,拒绝执行被指派的任务单,态度恶劣,顶撞上级,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的行为,综上,AMK北京分公司与周某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核算,周某林要求AMK北京分公司支付2008年4月10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9808元不高于法定标准,予以支持。最终仲裁委认同吕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上裁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吕圣纪提醒大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有过错的员工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如果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并未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而是均给予了“警告”处分,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公司对员工的同一违纪行为不应重新适用处罚程度较重的处分决定,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