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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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BK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K公司)与被告袁某圣劳动争议一案,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4 年 9 月 4 日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4]第****号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委所做出的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被告袁某圣委托瀛台律师于静文、齐骏涵应诉。
近日,法院判决:一、北京BK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袁某圣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37334 元;二、北京BK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袁某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3768 元;三、北京BK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袁某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3768 元;四、北京BK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袁某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3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03 法院判决
于律师、齐律师提出袁某圣与BK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2023 年 11 月 16 日袁某圣经认定为工伤。2024 年 3 月 2 日袁某圣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受伤部位为腰 3 椎体爆裂骨折2 节段内固定术后,鉴定结论已经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
BK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补充提交证据证明生效判决存在被纠正情形,故其意见应不予采纳。袁某圣经认定工伤且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BK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则工伤待遇项下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BK公司负担,双方经认可关系已经解除,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博科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结合袁某圣受伤部位,仲裁委认定袁某圣应享受 6 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停工留薪期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5月 12 日。袁某圣认可工资支付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仲裁委核算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37334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30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376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3768 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故应予以维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齐骏涵提醒大家: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