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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瀛台律师代理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01  案件概述

2022年8月17日晚,案件委托人刘某某在酒后驾驶微型轿车(老年代步车)行驶至河北省某县XY路与人民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过对刘某某静脉血的抽取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6.34mg/100ml。县公安局根据这一情况,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将刘某某移交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待进一步处理。在此情况下,嫌疑人家属委托了瀛台律师事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前不久,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并采纳了瀛台律师的全部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对嫌疑人刘某某不起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全心投入到了案件工作中。仔细地查阅了每一份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细节;同时,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深入了解案情情况。

      基于对本案事实的深入挖掘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研究,律师提出:委托人刘某某被查获时的驾驶行为仅仅是挪车,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从法律角度看,应被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此外,嫌疑人在被查获后展现出了高度的配合态度,没有阻碍或逃避检查,反而主动接受讯问,并坦白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另外,刘某某在此前并无任何不良记录等法律意见。

一、当事人刘某某并不明知其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实际为“机动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购买车辆时,商家宣称其售卖的“老年代步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并宣称不需要挂牌照、也不能购买保险。从形式上来看,“老年代步车”确与市面上广为人知的“机动车”存在明显差异,嫌疑人刘某某未能及时辨别其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实际为“机动车”。直到此次因酒驾被查获,经交警大队释明,刘某某才知晓其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系机动车范畴。

 二、当事人被查获时驾驶目的是挪车,且行驶距离仅有十几米、行驶时间仅有十几秒,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认定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当事人刘某某挪车前,因其车辆停放的地点不是固定停车位,便决定将车辆挪到某大厦后院,然后再打车回家。在挪车过程中,当事人因醉驾被查获。从其挪车到被查获,驾驶距离仅有10 多米、驾驶速度极其缓慢、驾车时段车流量小,所行驶的道路也不是城市主干道,前面几十米处还设有红绿灯,现实危险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

三、当事人刘某某被查获后,没有阻碍或逃避检查,积极接受讯问,且在讯问过程中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此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根据 《中华人民关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路 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因多数“老年代步车”厲于机动车范畴,且根据工信部 《纯电动车乘用车技术条件》 规定,纯电动车汽车最高车逐不低于80km/h,续航里程不得低于80km,而目前“老年代步车“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因此“老年代步车”无法注册登记、申领号牌和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驾驶人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则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前,在城市路面行驶的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于典型的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上路等“三”产品,在此提醒大家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拒绝购买、驾驶或乘坐违规“老年代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