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食品未标注生产厂家信息,诉至法院获赔偿金,瀛台律师代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小韦于2021年11月20日在重庆某农茶店开设的微店“某某茶店”购买了3饼福鼎白茶野生白牡丹2012原料/高山荒野老白茶,单价142元;3饼福鼎白茶白牡丹2012生态野茶,单价245元;3饼云南勐海普洱茶(生茶)2010年帕莎大树茶,单价118元。以上合计茶叶9饼,累计消费1515元。

      茶叶经某快递发货,小韦于2021年11月22日在所住小区的菜鸟驿站收货、验货。后经仔细研究发现,前述三款茶叶为预包装食品,但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属于“三无产品”。小韦认为,案涉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农茶店依法应承担“退一赔十”的产品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小韦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农茶店返还购物款1515元;并赔偿15150元。

近日,针对小韦与某农茶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农茶店退还小韦货款1515元,支付赔偿金1515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主张向生产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某农茶店答辩称,答辩人同意退货退款,但法院不支持小韦的十倍赔偿请求。案涉的9饼茶,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号,属于无毒产品,有保健价值,小韦在购买后并未食用,未对身体造成损害,未造成经济损失。小韦的购买行为,是为了获取高额利益,不是用于正常消费,属恶意购买。

     瀛台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是案涉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农茶店是否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承担责任等问题。一、案涉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案涉茶饼未标注的生产厂家信息,依照前述规定,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某农茶店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要件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销售者对此明知。

      关于销售者是否明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也就是说,销售者主要负有审验义务和食品外观形式的审查义务,而对于食品的成分、含量或标签瑕疵是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等实质内容,没有审查检验义务,在进货过程中亦无法审查。在销售者未尽到进货审验义务和食品外观形式审查义务时,应视为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厂家属于进货审验、外观审查的范围,案涉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某农茶店存在未尽到进货审验义务和食品外观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形,应视为该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另外,职业打假”不能作为食药纠纷的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前述规定,某农茶店所提出的关于小韦系“职业打假”,不符合消费者身份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未造成人身损害不能作为食品纠纷的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前述规定,某农茶店所提出的未造成身体损害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最终,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食品预包装的包装上应有标签,生产厂家信息等。如果发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向店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生产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赔偿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