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信息公开案】申请公开补办退职手续信息,不答复属违法,孙羽佳律师代理信息公开案获复议机关支持

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张某希2024年1月向被申请人提出《LC市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对张某萌同志(山东省LC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GGT镇大柳张村人,1940年7月参加革命,原冀鲁豫部队一团五营三级乙等伤残军人)补办退职手续、补发退职金情况。”2024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予以签收。但被申请人LC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GGT镇人民政府,未作出政府信息答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瀛台律所孙羽佳律师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如下:一、确认LC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GGT镇人民政府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违法。二、责令LC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GGT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03  法院判决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据、依据,故对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违法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孙羽佳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若未依申请内容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申请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