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案】叮咚买菜配送员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冀红莹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为当事人要回绩效工资,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1  案件概述

原告于2021年1月6日与QD公司签订灵活用工协议(非正式、合法劳动合同),并被QD公司派遣至YBM公司创办的“叮咚买菜”北京HS站点担任配送员,具体位置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鼓楼外大街 23 号中煤能源大厦后面“叮咚买菜”。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并由QD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至原告账户。

     2021年12月21日“叮咚买菜”HS站点擅自以原告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为由违法扣发2021年12月全部绩效奖金约50000元。后2022年2月2日QD公司未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及告知而单方将原告踢出企业微信、“叮咚买菜”配送员接单等相关一切平台,单方面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叮咚买菜”HS站点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合法生效程序、未在原告入职时对原告进行培训,不应扣除原告绩效奖金。

    本案诉前,郭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 *****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郭某的仲裁请求。郭某对裁决结果不服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红莹,诉至本院。

 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郭某与被告江西QD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至二〇二二年二月二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江西QD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郭某二〇二一年十二月绩效工资 50000元;三、被告江西QD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6 486.7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03  法院判决

 QD公司辩称,不同意郭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与郭某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不对其进行任何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YBM公司辩称,原告公司将“叮咚买菜”配送业务分包给QD公司,由该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完成配送业务,郭某系与QD公司的签约配送员,与原告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 ***** 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郭某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郭某撤回对YBM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不再另行送达裁定书。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郭某与QD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

     冀红莹律师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不能仅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进行形式判断,而应以双方合同关系履行的真实样态为基础,考察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本案中,郭某提交截图、处罚公告等证据,QD公司虽不认可,但考虑到郭某行业特点,相关劳动事实主要通过数字化方式记载于电子系统中,在普通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对与用工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则应对反驳意见承担举证责任。QD公司承揽YBM公司的配送业务,但根据其主张几乎不对该站点的人员或业务进行任何管理与常理不符;郭某在QD公司所属站点担任配送员、仓管员,提供的劳动是QD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QD公司亦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能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法律关系具备区别于普通民事服务合同关系的特征,QD公司就此未进一步举证或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应采信郭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并确认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2月2日间与QD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郭某因“私自将临期商品拿回家,违反了公司红线制度”,2021年12月绩效被“清零”,QD公司亦在诉讼中主张郭某存在相应行为,但其作为用人单位,未就相关事实举证,郭某亦不认可存在私拿公司财物的行为,故对于QD公司扣发绩效工资的正当性无事实依据。根据郭某过往工资支付情况,其主张扣发绩效金额为50000元存在合理性,QD公司未提交反证,应当采信郭某的主张,并对其要求QD公司支付绩效工资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QD公司主张因郭某私拿公司物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亦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郭某主张金额不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认同冀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提醒大家:在普通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对用工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则应对反驳意见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