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公交急刹摔伤患病老人!自身基础病不减免赔偿,陈宣宏律师代理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获得各类赔付9万余元

01  案件概述

原告刘老太自身常年患有类风湿关节炎、重度骨质疏松、膝关节退行性病变等基础疾病。2021 年 5 月 1 日,她乘坐 910 路公交车出行时,司机为避让前车紧急刹车,致使车内正常落座的刘老太左侧身体着地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刘老太先后辗转多家医院多处就医,累计住院 292 天,公交公司先行垫付了大额住院治疗费,刘老太自身也自费支出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费用。 原告曾就此纠纷起诉后撤诉,试图与被告私下和解,最终协商未果再次提起诉讼,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陈宣宏律师作为代理人。涉案公交归属京通公交分公司,车辆在中华联合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限额 200 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判决结果:1. 中华联合财险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刘老太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97907.03 元,明细为:医疗费 12250.03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9200 元、营养费 14600 元、护理费 41220 元、医疗器械辅助费 637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3  法院判决

原告方(刘老太,代理人陈宣宏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责任相关规定,公交司机操作不当急刹致乘客摔伤,承运人应当对旅客运输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提出诉求:要求二被告赔付自费医疗费 12250.03 元、护理费 412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9200 元、营养费 29200 元、辅助器具费 637 元、残疾赔偿金 12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承担律师费 1 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交公司答辩意见:涉案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原告合理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公司已垫付 306425.57 元医疗费,希望法院一并处理,由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项;原告膝关节病症多为自身类风湿旧疾所致,对应治疗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损失认定标准与保险公司意见保持一致。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认可保险投保事实与 200 万赔付限额,但认为原告初诊仅显示软组织损伤,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关节退变属于多年自身基础病,本次摔伤与膝关节治疗无因果关系,相关费用不予理赔,且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同时主张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与裁判观点:事实认定公交司机行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紧急刹车是造成刘老太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刘老太乘车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刘老太早在事故前就确诊类风湿、重度骨质疏松,膝关节存在陈旧损伤,属于特殊体质人群;多家鉴定机构均无法出具伤病关系、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法院核实原告合理开支包含自费医疗费、护理费、拐杖、药膏、坐便椅等辅助器具费用,住院总时长 292 天。

     核心裁判观点:1. 自身基础病不减轻侵权责任:类风湿、骨关节病变仅属于原告特殊体质,原告对事故发生、伤情加重不存在过错,公交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减免赔偿责任,需全额赔付原告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2. 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需以伤残鉴定意见作为核心依据,现客观无法完成鉴定,原告举证不足,两项诉求全部驳回。3. 各项损失依法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 100 元计算 292 天;营养费结合原告年龄、伤情按每日 50 元标准核算;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凭有效票据全额支持;律师费无明确法律依据、复印费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均不予支持。4. 赔付主体划分:原告全部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 200 万限额内直接赔付。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宣宏:人身损害纠纷中,受害人自带类风湿、骨质疏松、陈旧关节损伤等基础疾病,不属于法定过错情形。只要乘客乘车时无打闹、不扶稳等重大过失,侵权方不能以伤者原有疾病为由要求按比例打折赔偿。本案法院明确采纳该裁判规则,全额支持原告医疗费、护理、伙食、营养、康复辅具等实际支出,对同类公交乘车摔伤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此类案件维权建议伤者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外伤与旧病区分的诊疗记录,尽早申请鉴定,避免后期伤情混杂无法鉴定,大幅降低赔偿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