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010-83833188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男女双方离婚纠纷已经法院作出生效离婚判决,男方事后拿着另案庭审中新取得的证人陈述,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女方恶意隐匿、转移 73 万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女方返还该笔款项。本案被告女方委托于静文、齐骏涵(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直接驳回男方起诉,案件不进入实体审理。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1. 双方离婚诉讼生效判决中,已经对该 73 万大额取现、财产转移争议予以审理,结合全部证据已经酌情判令女方向男方给付 30.5 万元,裁判已经生效。
2. 本次诉讼原告提交的所谓 “新证言”,不属于裁判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只是对原有旧事实的新证据,不能开启新一轮诉讼。
3. 本案当事人、诉讼标的、争议事项和前离婚案件完全重合,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127 条、民诉法解释 247 条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实体审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原告(赵某,男方):1. 离婚诉讼当中,女方称 73 万取现是向其兄长的借款并且已经偿还。2. 后续男方另案起诉女方兄长民间借贷纠纷,兄长当庭否认借款事实,称借款从未发生。3. 男方认为该庭审证言属于新证据,足以证明 73 万是女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要求女方返还 73 万元,并承担保全费、保险费、诉讼费。
被告(钱某,女方,代理律师:于静文、齐骏涵,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案涉 73 万大额取现,全部证据已经在之前离婚案件中提交、完整审理过,前案法院已经结合银行流水、收支说明、收入情况,就该笔大额财产问题已经作出实体处理,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03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齐骏涵:1. “一事不再理” 是离婚财产案件高频踩坑点:离婚案件中已经提交、法院已经审理评判过的财产争议,即便之后拿到新证人、新书面证据,只要没有发生全新客观事实,不能再另案起诉,只能申请再审纠错。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拿到新证据就可以重新立案,白白浪费时间诉讼费。
2. 区分两个关键概念:旧事实 + 新证据:不能另行起诉,走再审;裁判生效之后新发生的事实:才允许另行起诉立案。
3. 离婚诉讼阶段非常关键,大额取现、疑似转移财产,应当在离婚一审、二审阶段穷尽全部举证,不能把财产争议留到离婚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