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诉讼离婚纠纷案】管雅楠、王珊珊律师:离婚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邓先生与杜女士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次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邓1、邓2。邓12006101日出生,处于初中升高中的学习阶段。邓2201342日出生,上小学。邓先生与杜女士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邓先生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确以破裂,便起诉杜女士与其离婚,孩子随谁生活尊重其意见。杜女士委托律师管雅楠、王珊珊作为代理人为其维权。


近日,针对邓先生与杜女士离婚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邓先生与杜女士离婚;邓先生与杜女士婚生女邓1、邓2由杜女士抚养,邓先生每月支付邓1、邓2抚养费各2000元,自判决生效后起,至邓1、邓2独立生活止;邓先生与杜女士共同存款34万元归杜女士所有,该款现存于邓先生名下,邓先生向杜女士支付34万元;邓先生名下的京PMP***汽车归邓先生所有,杜女士名下的冀R615**汽车归杜女士所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03  法院判决


作为杜女士的代理人律师管雅楠、王珊珊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证明邓先生与杜女士就离婚及婚生女由谁方抚养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予准许。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离婚后邓先生每月支付邓1、邓2抚养费各2000元。经查邓先生的银行卡余额为34万元,邓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中公司采购款与个人工资的占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笔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杜女士多年来操持家务,将来还要直接抚养孩子,本着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原则,该项财产归杜女士个人所有。两人名下的两辆汽车虽是邓先生父母出资购买,但车辆初始即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视为实体权利转移给两人,两人已使用车辆多年,邓先生父母没任何异议,故杜女士的赠与主张成立。就两车的权利归属问题,认定为两人名下的车辆归邓先生、杜女士各自所有。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管雅楠、王珊珊的意见,作出判决:准予邓先生与杜女士离婚;邓先生与杜女士婚生女邓1、邓2由杜女士抚养,邓先生每月支付邓1、邓2抚养费个2000元,自判决生效后起,至邓1、邓2独立生活止;邓先生与杜女士共同存款34万元归杜女士所有,该款现存于邓先生名下,邓先生向杜女士支付34万元;邓先生名下的京PMP***汽车归邓先生所有,杜女士名下的冀R615**汽车归杜女士所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王珊珊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孩子谁抚养作出明确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