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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纠纷案】刘彦茹、李震律师:婚姻纠纷案一审即判离婚!

01  案件概述


程某、钱某于2016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6月份登记结婚。两人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双方对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沟通了解十分有限。婚后,两人也呈现出对诸多事情理念不同,性格不合,在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钱某因疾病和心理问题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无法孕育子女。程某多次提出离婚,钱某犹豫不决。后因无法忍耐此种不和谐的婚姻状态,双方正式分居。



程某认为婚姻本该是平等、和谐的,而钱某一方面不能进行正常的婚姻生活又无端的猜忌和控制对方,也让程某不堪重负;后程某因婚姻问题患上严重抑郁症更有自杀倾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修复可能。程某便委托律师刘彦茹、李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程某与钱某离婚。


近日,针对程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程某与钱某离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钱某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律师刘彦茹、李震指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程某与钱某结婚已有4年,夫妻感情需要从身心两方面进行维系。程某主张其自结婚后与钱某一直感情不合,导致抑郁症加重。作为程某的代理律师刘彦茹、李震通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疗记录均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钱某虽主张上述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程某对此不予认可,且钱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程某与钱某因感情不合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李震的意见,作出判决:准予程某与钱某离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李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含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不是儿戏,双方都需要谨慎且为对方负责,两个人决定步入婚姻前,应对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身心健康以及孕育子女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再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