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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徐宪杰代理离婚财产纠纷案胜诉!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65万房屋折价款

01  案件概述

1999年,刘某与朱某相识,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在一起。2001年,两人举行了宗教婚礼,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刘某与朱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园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2010年,朱某起诉刘某离婚,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两人离婚,但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离婚案件法院并未通知刘某到庭,而是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刘某一直不知道离婚的事实,直至2021年刘某去上述法院询问才得知离婚的事实。为此,刘某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园xx号房屋50%的份额。


近日,针对刘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某给付刘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园xx号房屋的折价补偿款65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朱某答辩称,涉案房屋是其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买的,婚前房产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因此,涉案房屋亦应当属其个人婚前财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任何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徐宪杰指出,离婚后,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在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关于刘某所作的刘某、朱某双方在2000年举行宗教仪式婚姻的陈述,应认为该宗教仪式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将按照刘某、朱某在2005年2月7日领取结婚证的日期作为双方婚姻关系开始的起始日期。

在双方结婚后,朱某于2006年11月初出卖了其婚前购买的北京市东恒xx号房屋(以下简称东恒房屋)并于同月购买了涉案房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涉案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应考虑到朱某婚前房产出售后取得的价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情节,故应当认定朱某在涉案房屋中享有较大份额。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认为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系其母亲支付,但朱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不足以证明其的该项陈述,故应对朱某的该陈述不予采信,故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银行贷款系由刘某、朱某共同偿还。

在双方夫妻关系因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后,朱某偿还的银行贷款不应认定属于刘某、朱某共同偿还。综上,根据刘某、朱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银行贷款的数额所在房屋价款的比例以及刘某、朱某双方认可的涉案房屋的现价值折算朱某应当给付刘某的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当照顾女方。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作出判决:朱某给付刘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园xx号房屋的折价补偿款65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醒大家:两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不是儿戏,双方应慎重选择,在足够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缔结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