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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前夫拒绝女方探望子女,律师管雅楠代理探望权纠纷案达成调解!

01  案件概述



陈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离婚协议约定,儿子与女儿均由张某抚养至成年,随张某共同生活。抚养费也由张某承担,陈某无需支付抚养权。在不影响子女学校、生活和张某允许及陪护下,陈某每月可探望子女一次,需提前通知陈某,探视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协议离婚后,我方当事人陈某想去探望子女,但张某不同意且不配合,故委托律师管雅楠诉至法院,请求每周可探望子女。


近日,针对陈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自2023年4月28日起,陈某可于每周三下午十四时将女儿自张某处接走,当天晚二十时送回张某处,张某有配合的义务;自2023年4月28日起,陈某可于每周六早上八时将子女自张某处接走,当天晚二十时送回张某处,张某有配合的义务。



02  和解过程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本案的当事人虽然离婚前达成了探望子女的协议,但遇到亲自抚养一方不配合的话,在现实中是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涉及到离婚后对子女探望的执行问题是一种特定的行为,不能把子女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一度还表现出了犹豫态度,曾打算主动撤诉以求博得被告的好感,但后来被告前后态度不一陷入僵局。为了把我方当事人的问题妥善解决,管律师坚持说服当事人要在法院的调解下解决此事。最终达成了如上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调解协议。

管雅楠律师提醒大家: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明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