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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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宋某与被告宋某某系父子关系,宋某某年逾七旬,体弱多病,且无其他子女。2022 年 6 月,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宋某自当月起每月向父亲宋某某支付赡养费 2000 元,该义务已实际履行至 2025 年 6 月。
后宋某以自身 2022 年 3 月起失业长达两年、子女即将升学、经历离婚再婚等家庭重大变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已无经济能力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请求判令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支付赡养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宋某某委托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宋某仍需按照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对父亲宋某某的赡养义务。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原告宋某主张:1. 自 2022 年 3 月起失业至今已两年,无固定收入来源,需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经济压力巨大;2. 近期经历离婚、再婚家庭变动,子女即将升入中学,教育、生活开支大幅增加;3. 自身健康状况不佳,个人生活已难以为继,客观上不具备继续支付赡养费的能力;4. 提交失业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免除其自 2025 年 1 月起的赡养费支付义务。
被告宋某某(瀛台律师代理)抗辩:1.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宋某正值中年,具备完全劳动能力,长期失业系主观怠于就业,意图逃避赡养责任;2. 宋某名下曾登记北京、天津多处房产,离婚时将房产转移至配偶名下,明显属于规避赡养义务的行为;3. 宋某某年事已高,身患多种慢性疾病,仅靠退休金不足以支撑房租、医疗、日常护理等大额开支,生活确有困难;4. 瀛台律师整理并提交宋某某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房屋租赁合同、生活支出凭证等证据,提起反诉,主张宋某应承担父亲相应医疗费用。
法院认定事实:1. 赡养义务系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与人伦属性,不因子女个人失业、家庭结构变化等事由当然免除。2. 宋某在 2022 年 6 月达成赡养调解协议时,已处于失业状态,仍自愿承诺每月支付 2000 元赡养费,表明其经济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性、颠覆性恶化。3. 宋某作为具备劳动能力的中年人,失业状态具有临时性、可改变性,不能作为永久免除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4. 宋某曾通过继承、共有物分割诉讼获得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折价款 125 万元,名下曾持有多处房产,具备相应经济基础与履行能力。5. 宋某某年逾七旬、疾病缠身,退休金有限,房租及医疗开销较高,确属生活困难、需要子女赡养的情形。6. 宋某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已达到足以免除赡养义务的严重程度,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赡养义务不可随意免除赡养并非道德选择,而是法律强制义务。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就必须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义务。子女不得以失业、再婚、养娃等个人理由,推卸对年迈父母的法定责任,法院对此类 “避责式” 诉求通常不予支持。
生效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调解书系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无权单方推翻协议、拒绝履行。
财产状况是关键审查要点律师在代理中重点抓住宋某曾获大额房屋折价款、持有多处房产的核心事实,戳破其 “经济困难” 的片面陈述。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不仅看当下收入,更会综合审查历史财产、履行能力、主观恶意。
主观避责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子女有劳动能力却长期不就业,或将财产转移、隐匿以逃避赡养,均属于违背法律与人伦的行为。此类情形下,法院不仅不会免除义务,还可能在财产分割、责任认定上作出不利于子女的判断。
本案典型意义此案明确了司法裁判口径:成年子女的生活压力,不能凌驾于父母晚年生存权之上。瀛台律师通过扎实证据链与精准法律抗辩,有效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为同类赡养纠纷提供了清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