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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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喻某与被告李某某于 2004 年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李某某婚内出轨,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婚内财产分割达成书面约定,并于 2019 年正式办理离婚登记。2020 年 4 月,李某某随即与他人再婚。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李某某书面声明:除协议列明财产外,再无其他任何资产。2024 年 1 月,喻某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多份印有李某某收款信息的奖金信封,由此怀疑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为维权,当事人委托瀛台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依法分割李某某婚内刻意隐瞒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瀛台律所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原告喻某支付财产折价款650 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李某某全部反诉请求。
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隐匿方可依法少分或不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及司法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发现尚有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请求分割的,法院应予审理并依法分割。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男方隐匿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核心争议点,制定全套取证与诉讼策略。指导当事人梳理线索、搜集婚内炒股、奖金发放相关佐证,同时凭借调查令深入核查,最终查实:李某某婚内不仅隐瞒各类奖金收入,还隐匿超 1200 万元股票证券资产。
律师团队系统梳理银行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公司奖金凭证、财产变动时间线,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依法诉请分割涉案隐匿财产。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多方抗辩:辩称离婚时财产已全部分割履行完毕,房产、车辆、抚养费、债务均已处理完结;主张原告早就知晓自己炒股,不存在隐瞒,且本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同时提起反诉,称自己工资、公积金长期由原告掌控,指责女方隐匿、转移自有资产,要求重新分割。
针对被告全部抗辩及反诉主张,瀛台律所律师逐一精准驳斥:知情炒股不等于知晓千万账户余额,无书面约定不能推定 “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内正常生活支出不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被告反诉无事实及证据支撑。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现实中很多夫妻协议离婚时,一方刻意隐瞒股票、理财、大额奖金等隐形资产,利用信息差让另一方吃亏。很多人误以为签了离婚协议就不能再分割财产,实则离婚后发现婚内隐匿未分割共同财产,仍可起诉再次分割。本案明确: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方故意隐匿 1200 万股票资产,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同时口头默认财产归属无法律效力,仅凭单方说辞无法对抗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遭遇婚内隐匿、转移财产,务必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取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