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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债务纠纷案】林涛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追回借款本金195.73万元!

01 案件概述


赵某与高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29日赵某与成都××影视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为××综艺节目的后期发行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整,借款利率为固定利息15%,即人民币15万元。借款时间为3个月,还款方式为现金115万元一次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年6月,高某在合同底部书写合同延长期限,届时借款人承诺还款总额为140万元,借款人为高某。


2018年1月21日,高某向赵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今借赵某210万元整,每年利息1万元整,利息以实际归还计算。后因高某不按借条履行,赵某便委托律师林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赵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高某应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95.7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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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高某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高某称借款人应是成都××影视公司,且高某偿还之前给赵某还款的款项为本金不是利息。


律师林涛认为,根据高某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赵某与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虽借款发生时,是赵某与成都××影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但成都××影视公司已被吊销,无法经营。


后高某均是从其个人账户向赵某偿还借款,故可认定赵某与高某之间自2018年1月21日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借款优先冲抵利息,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林涛的意见,高某应偿还赵某借款本金195.73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林涛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应遵循诚信原则。若一方不按约定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载明借款金额的债权凭证,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相应利息。


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在借款过程中,借款人应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借款人也应履行自身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借贷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