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打着“民族资产解冻”幌子的借贷!刘少飞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返还本金!

01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刘少飞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叶某向王某出具 20 万元借据,借款用途写明为 “民族善款前期费用”,约定 2016 年 12 月底还清。原告完成转账交付,被告累计归还 41000 元,尚欠 159000 元未偿还。      

   案件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一审裁定移送外地法院;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撤销移送裁定,指令原地继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特殊之处,案涉借款卷入社会广为警示的 “民族资产解冻” 虚假诈骗项目。

裁判结果:1.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 159000 元;2. 驳回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原告方(王某,代理律师:刘少飞):1. 被告因资金周转借款 20 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佐证借贷事实;2. 借款到期后仅偿还 41000 元,尚欠本金 159000 元;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剩余本金,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 LPR 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叶某,书面答辩):1. 该笔借款并非普通民间借贷,是陷入 “民族资产解冻” 骗局产生,款项收到次日大部分转入诈骗人员指定账户,属于骗款;2. 该借款是多人共同商议借款,内部约定每人承担 4 万元,已经履行本人份额 41000 元,剩余款项应当由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3. 申请追加其他人员作为共同被告,请求认定借款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1. 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案涉款项用于 “民族资产解冻” 虚假项目是否会影响借贷效力?2. 被告与案外人的内部分担约定,能否对抗出借人,是否应当追加案外人为共同被告?3. 合同如果被认定无效,本金、利息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认定:1. 结合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虚假印章及凭证复印件,足以证实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 “民族资产解冻” 违法虚假项目。该项目属于公安多次预警的骗局,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借贷合同无效。2. 款项直接转入被告本人账户,被告和其他人关于债务分担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出借人,不予准许追加共同被告申请。3. 民事行为无效,取得财产应当返还,被告已经返还 41000 元,还需返还剩余 159000 元。4. 原、被告双方对于卷入违法项目均存在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少飞:1. 借条真实≠借款合同一定有效。即便有转账、书面借条,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活动,借贷合同直接无效。

2. 合同无效不等于欠款不用还。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利息、违约金等主张通常不予保护,但实际取得的本金仍然负有返还义务,这是本案最关键裁判规则。

3. 债务人内部分摊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多人私下约定债务分担,仅约束签约内部人员,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出借人有权直接向借条署名的借款人全额主张返还财产。

4. “民族资产解冻” 属于公安机关长期警示的典型骗局,切勿参与,更不要为此类项目出借款项。一旦卷入,即便本金有机会追回,利息诉求会直接落空,同时伴随极高财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