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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债务纠纷案】韩广东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顾某与陶某是好友。2019年7月,陶某以买车为由向顾某提出借款,顾某因资金紧张介绍其叔叔向陶某借款125万元。后经顾某叔叔催要,顾某于同年9月从银行卡中取款125万元替陶某偿还。


同日,陶某向顾某出具欠条,载明:陶某由于购买大客车,尚欠顾某现金125万元,经双方协商于2020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若未按期归还,日利息按银行计算,并有权处理变卖借款人名下的房产或车。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


后来,陶某未偿还上述借款。顾某为了维权,委托律师韩广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陶某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顾某与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陶某应偿还顾某借款本金125万元及逾期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陶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师韩广东指出,根据证据可以确认顾某与陶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陶某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及时偿还借款,现顾某要求陶某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应予支持。


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陶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支付逾期利息。鉴于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韩广东的意见,陶某应偿还顾某借款本金125万元及逾期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广东醒大家: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若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生活中,借贷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等,这样可最大化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避免引起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