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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债务纠纷案】韩广东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追回借款本金131万及逾期利息!

01  案件概述


高某是杨某的表哥,二人本打算一起投资做生意,201812月份,高某通过抵押房屋向xx银行借款270万元,但后来双方没有共同投资做生意,杨某将该高某从银行所借款项全部借用,杨某承诺因高某向银行借款产生的本金和利息等费用均由杨某承担,并承担支付已发生的部分利息本金费用给高某用于偿还银行。后高某向杨某催要,要求其早点偿还银行款项,杨某称资金紧张。对上述事实,杨某于20212月份向高某出具欠条,认可其从高某处借款自用,资金紧张未能还清,仅还了一些因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和本金,尚欠高某借款193万元及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等,因高某、杨某之间是表亲,之前一直没有写借条,后补写欠条。在高某向杨某主张还款时,杨某未能偿还,为维护权益,高某委托律师韩广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杨某向高某支付借款本金193万元及逾期偿还利息;判令杨某支付高某因抵押借款产生的利息。


近日,针对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向高某偿还借款本金131万元及逾期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杨某辩称,关于借款金额,对借款本金有争议,杨某没有收到高某的270万元,只收到了255万元,高某用杨某的账户炒股,炒股用了20万元,杨某已向高某偿还了148万元,其中包括本金和利息,剩余的欠款杨某同意偿还,因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也同意偿还,但因资金紧张,愿意日后努力偿还。



律师韩广东指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高某通过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杨某出借款项,其后双方签订欠条确认借款事实,该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属于前述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故本案欠条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杨某应将因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取得的借款本金偿还给高某。关于借款本金金额,高某称因实际从银行贷款金额为270万元,担保公司扣除费用后实际出借金额为255万元,主张出借金额应当认定为270万元。因此,高某、杨某均认可杨某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255万元,借款金额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255万元为准。关于还款金额,杨某主张实际还款148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还款明细,双方均认可其中的4万元非本案还款。关于两笔10万元转入杨某证券账户的款项,杨某辩称该款项实际是高某使用,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杨某的实际还款金额为124万元,其应将剩余借款本金131万元偿还给高某,高某主张的借款金额有误,应予以纠正。高某要求杨某按剩余借款本金131为计算基数支付其利息,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韩广东的意见,作出判决:杨某向高某偿还借款本金131万元及逾期偿还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广东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活中,关于民间借贷尽量亲笔写借条,哪怕是亲戚,也要履行相关手续,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