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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借贷纠纷案】陈彦池律师:债务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谢某某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29日、2018年3月5日向王某某借款共计956000元,但谢某某只偿还1200元。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谢某某拒不偿还所欠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保证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王某某就债权争议事项委托律师陈彦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谢某某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54800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王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谢某某向王某某返还借款本金954800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谢某某未作答辩。


律师陈彦池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谢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某凭借条等证据诉称谢某某向其借款956000元后至今未偿还,谢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反驳王某某诉称该项事实的证据,故法院对王某某要求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借款本金应扣除谢某某已偿还的1200元。被告谢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陈彦池的意见,判决:谢某某向王某某返还借款本金954800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彦池提醒大家: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值得肯定,但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款一定要依法出具借条,写明利息、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出借人等内容,尽量通过转账方式留下转账记录,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生活中,如果各种方法都不能让对方主动还款,那我们一定要及时尽早走法律诉讼程序,很多欠款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把钱还了。就算对方的借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让老赖戴上“紧箍咒”,帮助债权人要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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