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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韩广东律师:80万借贷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孟某与宁某通过网络认识,宁某与金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至2020年,宁某以家庭生活开支和做项目为由多次向孟某借款。2020年8月1日,宁某写下欠条,认可欠孟某借款本息之和90万元,并约定15日前向孟某偿还借款10万元到15万元之间,30日前向孟某偿还借款累计50万元,其余剩下所欠借款于9月30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还清,则应支付10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据孟某统计,宁某、金某累计还款7.65万元,剩余82.35万元未还。为维护权益,孟某委托律师韩广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宁某、金某偿还孟某借款本金73.46万元、相应利息8.89万及逾期利息。


近日,针对孟某与宁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宁某偿还孟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81.01万元;宁某支付孟某该部分借款的逾期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3  最终裁决


庭审中,宁某辩称,不同意孟某的诉讼请求。宁某与孟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孟某提交的欠条是宁某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孟某曾威胁要跳楼和将借款一事告知金某,向金某要钱,该欠条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内容完全是按孟某的要求多次修改编造出来的,欠款金额也是按孟某要求写的,欠条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辩称,不同意孟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从未以家庭生活开支和做项目工程为由向孟某借过钱,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收入稳定,无借钱必要;金某不知道宁某与孟某交往的情况,宁某的收入都是其本人自行支配,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2020年8月,孟某依据宁某出具的欠条主动联系金某索要款项,金某误以为宁某借了钱,才向孟某转账6万元,孟某应予以返还。


律师韩广东在法庭中指出:涉案欠条是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宁某与孟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孟某向宁某通过转账方式借款32.3万元、现金27.2万元、信用卡刷卡13.96万元,共计73.46万元,为孟某支出的借款本金,结合宁某书写的欠条内容及双方的语音记录,孟某要求宁某偿还借款本金73.46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另外,孟某主张的该部分利息,经核对,不超过约定标准,也应予以支持。对孟某主张的该部分借款的逾期利息,也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同律师韩广东的意见,作出判决宁某偿还孟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81.01万元;宁某支付孟某该部分借款的逾期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广东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生活中,出借人借款前应先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降低风险。保留好出借证据,最好以汇款的形式进行,若遇到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