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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借贷纠纷案】韩彦彦律师: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07年11月21日,王某向郝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郝某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期限半年。郝某于2015年2月5日去世。申某是郝某的妻子,郝x是郝某的儿子,郝*是郝某的女儿。到期后,王某并未偿还郝某的借款100万元,后申某、郝x、郝*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向其偿还借款100万元整。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经一审判决驳回申某、郝x、郝*的诉讼请求。申某、郝x、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向申某、郝x、郝*偿还借款100万元,从起诉之日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经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某应偿还申某、郝x、郝*借款10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王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申某、郝x、郝*便委托律师韩彦彦为其代理。



近日,针对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申某、郝x、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某申请再审辩称,由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被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索要欠款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申某、郝x、郝*辩称,王某借款事实有其所打的借条为证,并在谈话录音和电话录音中,王某均认可收到郝某现金10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郝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另外,王某始终未能提交任何相关偿还证据,证明其偿还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王某应向郝某的继承人申某、郝x、郝*偿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韩彦彦指出,根据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郝某及其继承人每次主张均能引起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且诉讼时效期间多次重新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申某、郝x、郝*起诉,每次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直至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常情况下,出借人在出借大额现金之后,在借款没有收回的情况下,也不会对出借款放任不管,而不向借款人催要。因此,被申请人申某、郝x、郝*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王某申请再审称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某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韩彦彦的意见,作出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彦彦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上述案件中,郝某去世后,其借出的钱款可由继承人向借款人要回。


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合同行为时,务必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保存借条、收据、银行凭证等重要证据,对方发生违约时应尽早提起诉讼,以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