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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刘松律师: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胡某借给霍某三公斤黄金,2019年2月20日,胡某与霍某签署协议,确认霍某欠胡某三公斤黄金及利息,并约定2019年5月31日前至少归还1.5公斤黄金,如霍某未按协议偿还黄金,胡某有权出租霍某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室房屋,以房屋租金抵扣债务,霍某应积极配合胡某行使出租该房屋的权利。


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霍某未按协议偿还黄金及利息,也未将房屋交由胡某出租。胡某为维护权益,便委托律师刘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霍某向胡某支付人民币即111.42万元(即按照2020年5月20日的中国银行黄金价格371.4元/克计算3000克黄金的市场价格)及相应利息。

近日,针对胡某与霍某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霍某向胡某支付人民币111.42万元及相应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最终裁决


庭审中,霍某未作出答辩。律师刘松在法庭中指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胡某与霍某在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霍某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向胡某偿还黄金3000克以及支付利息,现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但霍某未向胡某偿还黄金、支付利息,也未按照约定向胡某交付北京市xx区xx室房屋,故胡某主张霍某按照黄金市场价格支付3000克黄金的人民币对价以及支付协议签订时已产生的利息,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同律师刘松的意见,鉴于霍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发表答辩意见、举证反驳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霍某向胡某支付人民币111.42万元及相应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松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事合同并非儿戏,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生活中,一定要踏实做事,诚信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