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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葛秀全、吕莉莉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帮当事人要回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

01  案件概述

陈xx与姚x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唐x当面向陈xx、姚x提出借款,二人答应了。10月1日,唐x向陈xx要求借款10万元,借期两个月,利息共计1.5万元,后姚x向唐x转款10万元,11月3日唐某支付陈xx、姚x两个月利息1.5万元,但未偿还借款本金。后经多次催要,唐x于12月4日出具借条,约定新的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唐x仍未还款。因此,陈xx、姚x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律师葛秀全、吕莉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唐x偿还陈xx、姚x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近日,针对陈xx、姚x与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唐x偿还陈xx、姚x借款本金52566.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19.05元;唐x支付陈xx、姚x律师费10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唐x辩称,认可向陈xx、姚x借款10万元的事实,2021年10月1日唐x向陈xx提出借款,用于生意经营资金周转,后姚x将10万元转给我。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给陈xx、姚x出具借条,后来未能在约定时间还款,陈xx、姚x说已经起诉我,才找我出具借条并要求其承担律师费。当时是同意还款,且同意承担律师费的一半5000元,所以出具借条显示分三期偿还借款及律师费共计10.5万元。但在出具借条时忘记将已偿还的15000元本金扣除,出具借条之后我按期偿还了第一笔约定的35000元。后同意将出具借条前已支付的15000元在本金中扣除后偿还借款,并同意支付律师费5000元。

律师葛秀全、吕莉莉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陈xx、姚x提交的借条,可以认定其与唐x之间存在借贷行为,且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而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唐x在已经向姚x转款15000元后仍在出具借条中确认借款本金为10万元,未对本金进行折算,可以视为唐x对该转款15000元的性质为利息的认可,其虽当庭表示出具借条时忘记折算本金,但该理由不足以推翻借条的证明效力,故该项转款应认定为是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两个月的利息,但该利息支付标准超过法律规定,对于该笔转款中不超过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予以确认。经核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的利息金额为2566.67元,对该部分利息应予以确认,超出部分12433.33元冲抵本金。冲抵后,确认本金金额为87566.67元。唐x于2021年12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故唐x尚欠陈xx、姚x借款本金52566.67元。




关于借条中超出本金部分的5000元,陈xx、姚x主张是其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的利息,唐x答辩称该笔转款是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对此应认为唐x就该部分金额是律师费的辩称意见与借条中载明的“如违约,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的律师费、诉讼费”内容明显重复,且唐x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金额是双方就律师费的约定,故就唐x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对该部分金额中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的利息,应予以确认,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予以支持。经核算,以本金87566.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的利息金额为886.7元;以本金52566.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2%)计算的利息金额为1532.35元,故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间的利息总额为2419.05元。

关于律师费1万元,陈xx、姚x提交证据证明该项费用是主张债权的合理支付,故对于陈xx、姚x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葛秀全、吕莉莉的意见,作出判决:唐x偿还陈xx、姚x借款本金52566.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19.05元;唐x支付陈xx、姚x律师费10000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葛秀全、吕莉莉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另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