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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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段某名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的股票归原告王某某、江某所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瀛台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庭审中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瀛台律师又协助原告在庭审中出具了与本案密切相关的股票购买、登记和委托等4项证明文件,案件事实清楚,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作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在庭审中出具了相关的股票购买、登记和委托等4项证明文件,案件事实清楚,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