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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郭萌、赵宇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驳回对方起诉!

01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被告于2019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4月22日2万元、4月23日5万元,合计10万元。

由于信任,没有写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钱款,被告2022年1月1日将其微信拉黑、不接电话、以各种理由推辞,态度恶劣,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立刻偿还本金以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础,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委托律师郭萌、赵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王某已于2020年10月30日向卢沟桥派出所报案被诈骗,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与2020年11月19日决定对王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该案正在侦办阶段。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赵宇提醒大家: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