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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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任,没有写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钱款,被告2022年1月1日将其微信拉黑、不接电话、以各种理由推辞,态度恶劣,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立刻偿还本金以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础,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委托律师郭萌、赵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赵宇提醒大家: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