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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律师樊厚坤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判决支付10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01  案件概述

2015年12月8日,高x向李xx出借20万元,李xx手写了借条,承诺于2016年3月1日前还清。李xx当日还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给高x。2016年1月1日,高x向李xx出借了8万元,李xx向高x出具了手写的借条。2016年12月31日,高x向李xx出借10万元,李xx手写借条。2017年2月20日,高x向李xx出借10万元,李xx出具其手写的借条。2017年3月22日,高x向李xx出借20万元,李xx手写了借条,承诺于2017年4月22日前还清。2017年5月8日,高x向李xx出借30万元,李xx出具了其手写的借条。2017年5月19日,高x向李xx出借10万元,李xx向高x出具了其手写借条。约2017年11月,李xx告知高x,自己欠债太多,已无力偿还,想要跑路。高x念及朋友情谊,没有阻拦,也没有通知李xx的其他债权人。此后李xx就杳无音讯。高x向李xx出借款项总额高达108万元,李xx并未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高x委托律师樊厚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xx向高x返还借款108万元;且支付资金占用费。


近日,针对高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xx向高x偿还借款10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李xx未进行答辩。律师樊厚坤指出,高x与李xx达成的借款合同,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并已实际履行,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因高x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理应及时收回借款。李xx收到借款后亦应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李xx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通过高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李xx欠付高x108万元借款的事实,李xx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关于高x要求李xx偿还108万元借款及以起诉之日起按以10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樊厚坤的意见,作出判决:李xx向高x偿还借款10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樊厚坤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向他人借钱时一定要书写借条,及时保留证据,对借条进行拍照并妥善保管、要保留转账凭证,以证明借贷发生的真实性,如果是现金,有必要的可以进行交接拍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