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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赵宇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当事人追回借款40万元及利息

01  案件概述

2016年9月1日,刘x军向余x借款40万元,并签署了借条协议,约定“刘x军向余x借款肆拾万元整,双方协商借款为两年,月息为一分五,每年刘x军向余x支付利息柒万贰仟元,支付利息时间为农历2017年正月二十和农历2018年正月二十。偿还本金款日期为2018年9月1日。如双方有意再合作,再协商。借款人:刘x军 担保人:谢x启 刘x会 贰零壹陆年玖月壹日”,河南省xx县xx中学在借款人栏处盖章,后经余x催要刘x军将利息偿还至2020年9月1日,并在借条中两次约定还款时间。时隔多年,刘x军只偿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未偿还一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x委托律师赵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x军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借款利息。


近日,针对余x与刘x军、xx县xx中心、谢x启、刘x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x军一次性偿还欠余x的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年利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县xx中学未作答辩。刘x军辩称,1.该笔借款属实,借款人实际是刘x军,借条上明确标准刘x军是主债务人。2.利息也支付了一部分,2020年9月2日前的利息都付清了。3.余x计算的利息要求一分五,按照法律规定,从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只能支付年利率15.4%,从2022年元月份开始只能按照年利率14.7%计算。4.学校不是债务人,虽加了学校的章,但与学校无关,主债务人是刘x军,同时担保人只是一般担保,按照法律规定,两个担保人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在2018年9月2日之后起诉的话担保人才能承担担保责任,但9月2日之前起诉的话担保责任已经没了。

刘x会辩称,担保期限只有2年时间,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至2018年9月1日,在这之后余x和刘x军又续约了,其不知道也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谢x启辩称,同刘x会的答辩意见。余x与刘x军这个钱怎么借的其并不知道,因为和刘x会是学校老师,当时余x与刘x军谈好之后喊其和刘x会去签字的。

律师赵宇指出,刘x军欠余x借款有刘x军出具给余x的借条佐证,余x持借条要求刘x军支付借款,事实清楚,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余x要求刘x军按借条中约定的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应予调整,2020年8月20日后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适用起诉时银行间同业间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4LPR)计算。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赵宇的意见,作出判决:刘x军一次性偿还欠余x的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年利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当事人在向他人借款时,一定要书写借条,约定好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等,以此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