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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瀛台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帮助当事人追回借款及利息100余万元

01  案件概述



2019年4月18日,石某与陈某、王某、段某签订了《借条》,约定陈某、王某向石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一分五,若陈某、王某逾期不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段某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石某按照《借条》约定,向陈某的银行账号汇入100万元。陈某于2021年5月8日最后一次向石某支付利息13万元,石某已经收到从2019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的所有利息,从2021年4月19日之后,石某再未收到相应的利息。截止起诉前,陈某、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段某也未能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石某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王某偿还石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判令陈某、王某支付石某律师代理费;判令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针对石某与陈某、王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王某向石某支付借款本金95.95万元及利息;陈某、王某支付石某律师费3万元;段某对陈某、王某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段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王某追偿。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陈某、王某共同辩称,借款是事实,实际使用人是陈*韦,陈*韦于2021年9月23日因交通事故去世,他是做工程项目的,应收款没有收到,留下的债务特别多,本着诚信的原则,两被告愿意慢慢偿还,希望石某减免利息。段某辩称,借款是陈*韦使用的,对担保无异议,请求能够给予一定的还款时间。

瀛台律师指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王某向石某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陈某、王某应按期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陈某、王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石某主张陈某、王某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段某为陈某、王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终,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陈某、王某向石某支付借款本金95.95万元及利息;陈某、王某支付石某律师费3万元;段某对陈某、王某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段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王某追偿。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