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李震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01  案件概述

朱x、刘x系朋友关系,刘x因资金紧张向朱x借款。朱x于2018年3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x转款400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8%,还款期限为2019年3月19日。后刘x又向朱x借款,朱x又出借100000元,并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因2018年向刘x出借的400000元尚未归还,故双方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本金为5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到期后,刘x一直不偿还款项。朱x便委托律师李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x偿还朱x借款本金500000元;判令刘x支付朱x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近日,针对朱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x向朱x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刘x未作答辩。律师李震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刘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x向刘x出借了款项,刘x应当按照约定向朱x还款。关于朱x要求刘x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证据佐证,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李震的意见,作出判决:刘x向朱x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震提醒大家:发生借贷纠纷时,借款人应让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或借条,以全部手写或打印的方式制作,将借款款项交付情况(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保留实际交付证据。这样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出具上述证据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