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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刘彦茹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要回借款本金371万元及利息

01  案件概述

冯x、程x(二原告)与陈x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陈x称资金周转不开,向冯x、程x借款,但当时冯x、程x没钱,陈x即让冯x、程x将名下房产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从而将这笔贷款资金再出借给陈x,且陈x承诺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贷款期限到期后,陈x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2019年9月29日,冯x、程x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贷款375万元,该笔款项到账后,冯x按照陈x的要求,将借款375万元支付至北京LY商贸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6月7日,陈x共计偿还民生银行贷款利息24.53万元,冯x、程x为陈x垫付利息8.7万元。2021年6月7日,冯x、程x向银行一次性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

后经程x通过短信、电话多次催要,陈x总是拖延,刘x系陈x的配偶,该笔借款主要用于二人共同经营公司,二人应共同偿还。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x、刘x(二被告)向二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5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7日利息为4.8万元;自2021年6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近日,针对冯x、程x与陈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x向冯x、程x偿还借款本金371.18万元及利息(以371.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0%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陈x答辩称,陈x与冯x之间并不存在375万元的借贷关系,仅存在借款金额117.35万元。刘x辩称,对陈x和冯x、程x之间的借贷关系刘x并不知情。案件事实方面,刘x认同陈x的答辩意见。刘x认为本案诉争借款不是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刘彦茹指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出借人实际支付了借款。冯x、程x主张二人与陈x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此冯x、程x提交了冯x、程x的结婚证、2019年9月29日民生银行向冯x发放375万元贷款的相关资料、冯x名下的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程x与陈x的通话录音及相关文字整理稿、程x与陈x的手机短信记录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结合陈x在本案审理中曾作出过同意归还诉争还款的意思表示,足以证实冯x、程x与陈x达成了借贷合意且冯x以在2019年9月29日向LY商贸公司转账支付375万元的方式向陈x交付了出借资金。陈x否认程x的出借人身份,但在案涉借款发生后,陈x数次向冯x转账还款时,转账摘要中均记载有程x的名字,且在程x致电、发短信向陈x催告还款时,陈x多次向程x表达出了同意还款的意思。加之在2019年9月29日案涉借款交付时程x与冯x系夫妻关系,因此冯x、程x主张在案涉借款关系中二人系共同出借人合理有据,予以支持,对陈x的相应抗辩意见应不予采纳。

截止陈x2021年8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时止,陈x累计还款总额为33.50万元,抵充案涉借款自2019年9月29日至2021年8月17日发生的利息损失金额(以3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0%计算)后,剩余还款部分抵充借款本金,经核实,陈x尚欠371.18万元借款本金未予偿还。故对冯x、程x向陈x提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应在借款本金371.18万元及利息(以371.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0%计算)的范围内予以确认并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的意见,作出判决:陈x向冯x、程x偿还借款本金371.18万元及利息(以371.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0%计算)。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提醒大家:发生借贷关系,应让借款人出具借条,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借款金额及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收条要如实写明实际收到的钱款,以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