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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瀛台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追回借款及利息

01  案件概述

北京QL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L餐饮公司)向北京MY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Y食品公司)借款550000元用于周转,QL餐饮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MY食品公司出具了《欠条》。经MY食品公司多次催要,QL餐饮公司拒不支付。故MY食品公司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QL餐饮公司向MY食品公司偿还欠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近日,针对MY食品公司与QL餐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QL餐饮公司向MY食品公司偿还欠款55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QL餐饮公司答辩,答辩人已通过向QL火锅公司转账550000元的方式向MY食品公司偿还了550000元。

瀛台律师指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MY食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QL餐饮公司转账550000元,QL餐饮公司在《欠条》上盖章确认“该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欠MY食品公司550000元”。对于MY食品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MY食品公司对QL餐饮公司的答辩不予认可。依据现有证据,QL火锅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MY食品公司转账558890.65元,用途为货款,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该笔款项是向MY食品公司支付的货款。QL餐饮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与MY食品公司就QL火锅公司向MY食品公司转账的558890.65元系QL火锅公司代其偿还借款550000元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其向MY食品公司另行偿还了借款550000元。因此,对于QL餐饮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应不予采纳。对于MY食品公司要求QL餐饮公司支付欠款5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MY食品公司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故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在借款时双方一定要进行约定,对借款用途、出借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这样日后发生纠纷时,才能降低诉讼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