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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韩雪燕、赵宇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要回借款28.1万元

01  案件概述



张x与孟x系朋友关系,后共同租住位于北京市xx区xxx南1号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的二居室房屋,双方各居住一间房屋。张x自2016年8月11日共交付房屋租金共计353933.83元,其中代孟x垫付房屋租金176966.92元。此外,张x自2018年12与16日陆续向孟x支付借款共计281000元借款。后孟x拒不返还借款及房屋租金。因此,张x委托律师韩雪燕、赵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孟x返还张x借款281000元。


近日,针对张x与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孟x向张x返还借款281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孟x未作答辩。律师韩雪燕、赵宇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张x主张向孟x借款281000元,并提交了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明。依据该明细,张x向孟x名下的账户转账支付281000元,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孟x应当返还。故张x要求孟x返还281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韩雪燕、赵宇的意见,作出判决:孟x向张x返还借款281000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雪燕赵宇提醒大家:借款合同视为成立,具有这些情形:(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