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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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小唐与小花系远房亲戚关系,小花以经济困难为由,先后两次向小唐借款。2009年小花分两次向小唐借款共计90000元,并承诺按照2%月利率向小唐支付借款利息。后小唐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催促小花归还借款及利息,都被拒。为此,小唐委托律师赵德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花向小唐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支付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借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利率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花答辩称对借款不认可,小唐应当出具借款时间、地点、资金证明。但未举证。赵律师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小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小花欠小唐90000元,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小花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德阳提醒大家:在向亲朋好友借钱时,应出具借条,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借条作为最有力的证据关系着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借款用途、交付方式、出借人及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以及违约金等。以防产生纠纷后维权困难。此外,遇到借贷纠纷时应当尽快选择走法律程序维权,以免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