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被骗抵押自己房产做担保,民间借贷纠纷遇刑事介入,李冲冲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案件概述

杜某因与林某池、北京JABY拍卖有限公司、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行使抵押权、承担律师费等费用。林某池委托瀛台律师李冲冲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抵押登记无效,或撤销相关合同与抵押行为。

     一审法院以林某池报被诈骗案已被公安机关受理,案涉民间借贷纠纷与之存在关联、涉嫌刑事犯罪,借款合同效力需以刑事处理结论为依据为由,裁定驳回杜某的起诉与林某池的反诉。杜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由此引发二审程序。林某池继续委托瀛台律师李冲冲代理本案,并提起反诉。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因公安机关已受理林某池所报诈骗案,案涉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当事人应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后再依法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杜某的起诉及林某池的反诉并无不当,故驳回杜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且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03  法院判决

林某池委托李冲冲律师提起反诉,坚称孙某骗取其签署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认为案涉借款合同、连带担保合同以及设立在其所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行为均无效,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并要求杜娟、聚安佰业公司、孙某立即解除抵押登记,同时要求这三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林某池还提出备位诉讼请求,若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连带担保合同》、抵押行为有效,则要求撤销这些合同与抵押行为 。最终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对方起诉及反诉,维持原裁定,移送刑事侦查。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冲冲提醒大家: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嫌疑之间的关系处理。从法律逻辑上看,“先刑后民” 原则在本案中得以体现,当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存在关联,且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判断需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时,法院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符合司法实践逻辑。杜某虽主张其与林某池等人的借贷关系独立,应进行实体审理,但法院综合考量认为,案涉借贷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借款合同效力受刑事侦查结果影响,贸然进行民事实体审理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与后续刑事判决冲突,损害司法权威性与公正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该裁定提醒在经济活动中应谨慎审查交易对象与交易行为,一旦出现纠纷且涉及刑事嫌疑,需等待刑事程序明确责任归属后,再主张民事权利。同时也表明,即便民事起诉符合形式要件,但在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中止或驳回民事起诉,保障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统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