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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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山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当事人吴某某因济南某小区建设工程合作,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公司起诉主张吴某某拖欠款项179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吴某某偿还本金1097万余元及高额利息,当事人陷入绝境。
瀛台律师团队介入上诉,直击一审判决核心漏洞,二审法院彻底推翻原判,将债务砍至276万余元,成功为当事人避免821万余元巨额损失,上演教科书级二审反转。
一审判决:采纳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判决吴某某偿还无争议本金379.99万元及利息159.1万元、有争议本金717.86万元及相应利息,合计需偿还本金1097.85万元及后续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采纳瀛台律师上诉意见,未采信一审审计报告,逐笔审查22笔款项后,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实际应偿还借款及垫付款合计276.63万元,按该金额分段计息并重新分配诉讼费用,为当事人挽回损失821.22万元及相应利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信原则)、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借贷证据要求)、第十五条(基础法律关系审查)、第二十五条(利息认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陈述审查)、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处理情形)。
03 法院判决
原审原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2014年起吴某某因工程建设多次借款、请求垫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累计欠款1799.6万余元(含22笔),部分约定利息。虽合作协议因项目违规被认定无效,但借贷关系独立,吴某某应全额偿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并提交借条、审计报告等佐证。
原审被告(吴某某,二审上诉人):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借条”仅为记账方式,无真实借贷合意;工程款已在政府主导下结算,涉案借款多超诉讼时效;质疑房产公司虚假诉讼,其未实际收到款项,亦无合法收款凭证。
法院认定:1. 基础法律关系:双方合作协议虽无效,但实际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吴某某施工期间的借款及垫付款属应返还债务,房产公司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合法。2. 证据审查:一审存在“以鉴代审”嫌疑,审计材料多为未经质证的复印件;二审逐笔核查,对有签字且证据链完整的15笔款项(276.63万元)予以认定,对证据不足、重复计算的7笔款项不予支持。3. 程序纠正:一审未全面审查证据,对款项性质、诉讼时效认定错误;二审重新核查,纠正错误并合理分配诉讼费用。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本案系建设工程与民间借贷交叉领域疑难案件,瀛台律师团队精准识别一审漏洞,制定针对性上诉策略,实现惊天反转,具体分析如下:
1. 直击程序违法:一审采纳程序违规的审计报告,构成“以鉴代审”,剥夺当事人质证权、辩论权,此为上诉核心突破口。
2. 厘清法律关系:本案实质为建设工程合作纠纷,双方已签订《分房协议》结算,房产公司混淆法律关系、滥用诉权,“借条”实为记账凭证,无真实借贷合意。
3. 驳斥关键错误:涉案债权多形成于2014-2016年,至2024年起诉已超诉讼时效;部分款项已以房抵债,房产公司刻意隐瞒,一审未依法审查。
4. 强化证据支撑:协助当事人提交信访答复、监理录音、印章伪造等证据,证实房产公司伪造证据;逐笔梳理款项证据链,为改判提供支撑。
5. 主张费用异议:一审判令吴某某承担高额审计费、保全费无依据,该主张被二审采纳,进一步减少当事人损失。
此外,律师团队发现房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借款”或系暴力胁迫签署,主张中止诉讼并移送公安,夯实上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