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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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持 2014 年 11 月 18 日借条主张被告借款 10 万元,称以现金交付、约定 5 个月还清,并以虚假房本作抵押,经多年催要未果,于 2025 年诉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被告王某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徐宪杰、韩利华律师代理,律师从借贷未实际交付、诉讼时效届满、证据存在瑕疵三大维度全面抗辩,最终助被告完胜,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起诉,被告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并能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03 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4 年 11 月 18 日被告向其借款 10 万元,出具借条并以房本抵押,约定 5 个月还款;后发现房本为假,多年催要无果;诉请:偿还本金 10 万元及按 LPR4 倍计算利息,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被告王某某代理人徐宪杰、韩利华律师:1. 借贷关系不成立:借条签字捺印虽经鉴定,但原告无交付证据,两次庭审对交款地点陈述矛盾,无转账、无在场人,不能证明 10 万元现金实际交付;2. 诉讼时效已届满:借款 2015 年 4 月 17 日到期,至起诉已超十年,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时效中断;3. 证据与程序瑕疵:借条形式不符双方交易习惯,原告逾期举证、证人证言无效,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4. 申请对借条全面鉴定,因原告方原因导致鉴定不能,借条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法院认定:1. 借贷事实未查实:原告仅持有借条,无充分证据证明 10 万元现金交付,资金来源与交付过程存疑,对借款真实性不予认定;2. 诉讼时效已过:还款期至 2015 年 4 月 17 日,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期间主张过权利,时效未中断,本案已过诉讼时效;3. 证据采信:鉴定仅确认签字捺印,无法证实交付事实;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均不能佐证借贷与催款事实;被告反诉及抗辩理由成立;4.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韩利华:本案是 “有借条≠必然胜诉”的典型判例。民间借贷为实践合同,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 + 款项实际交付,仅有借条不足以定案。
律师围绕三大关键点突破:一是戳破现金交付的陈述矛盾,锁定举证不能;二是精准计算诉讼时效,切断原告时效中断主张;三是严格把控证据与程序规则,否定瑕疵证据效力。此案提示:大额借贷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催款凭证,避免口头交付与无证据催款;一旦涉诉,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从交付事实、诉讼时效、证据瑕疵等维度系统抗辩,方可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